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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

【發布日期】107.11.20【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設字第1010010609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2項、第4條第3款、第6條序文、第2款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名稱:大型運動設施範圍及認定標準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40554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條例第五條所稱大型運動設施,指符合重大國際賽會標準,可供重大國際賽會使用,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包括土地價值之造價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上。
  二、得容納觀眾三千人以上。

第3條


﹝1﹞前條所稱重大國際賽會如下:
  一、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
  (一)第一類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第二類賽事: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三)第三類賽事: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
  二、國際單項運動賽會:應為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之必辦項目或本部認定為我國體育政策推展之運動種類賽事。

第4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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