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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09.05.08【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90)台內字第043360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10023947號函修正第9點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10046527號函修正全文11點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30006725A號函修正全文11點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50053810號函核定修正全文26點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0990025094號函修正全文23點
7‧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0990099251號函修正第12點條文之附件二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1010120898號函修正全文23點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1020071897號函修正全文23點
10‧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行政院院臺忠第1040138592號函修正全文25點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1050173382號函修正第3、7、10、13、14、17點條文;並增訂第7-1點條文
1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1060168360號函修正第10、13、17點條文
1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1070176921號函修正全文25點
1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1080173457號函修正第10、13、14、17、22、25點條文
1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八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1090173137號函修正第7101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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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1點


﹝1﹞行政院為規範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應變中心)任務、開設時機、程序、編組及相關作業等應遵循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應變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協調中央及地方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三)掌握各項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體)應變處理,並定時發布訊息。
  (四)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五)中央機關(單位、團體)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與支援及地方政府資源跨轄區支援事項。
  (六)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第3點


﹝1﹞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災防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列災害類別,個別開設。

第4點


﹝1﹞為掌握重大災害初期搜救應變時效,平日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結合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人員共同因應災害緊急應變處置。

第5點


﹝1﹞為掌握應變中心開設時機,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平日應即時掌握災害狀況,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評估可能造成之危害,應依災防法第十四條規定即時開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視需要得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參與運作,協助相關應變作業,並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2﹞前項緊急應變小組應就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隨時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決定緊急應變小組持續運作、撤除或開設應變中心。

第6點


﹝1﹞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應變中心之開設及其分級,並應於成立後,立即口頭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以下簡稱會報召集人)。
﹝2﹞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即分別成立應變中心。
﹝3﹞前二項應變中心成立事宜,應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第7點


﹝1﹞應變中心指揮官、協同指揮官及副指揮官規定如下:
  (一)指揮官:
  1.指揮官一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該次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指揮官,綜理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2.依前點第二項規定,因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分別成立應變中心,由會報召集人分別指定指揮官。
  3.因風災伴隨或接續發生水災及土石流災害等互有因果關係之災害時,會報召集人原則指定內政部部長為指揮官。
  4.因震災、海嘯、火山災害併同發生輻射災害時,會報召集人原則指定內政部部長為指揮官,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協同指揮官,俟震災、海嘯、火山災害應變處置已告一段落,而輻射災害尚須處理時,指揮官改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內政部部長改擔任協同指揮官。
  5.應變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仍應即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併同應變中心運作或另成立應變中心及指定其指揮官。
  (二)協同指揮官:協同指揮官一人至五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或該次災害相關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協助指揮官統籌災害應變指揮事宜。
  (三)副指揮官:副指揮官若干人,其中一人由內政部消防署署長擔任(除旱災、寒害、動植物疫災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外),其餘人員由指揮官指定之,襄助指揮官及協同指揮官處理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109年5月8日修正前條文--


﹝1﹞應變中心指揮官、協同指揮官及副指揮官規定如下:
  (一)指揮官:
  1.指揮官一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該次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指揮官,綜理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2.依前點第二項規定,因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分別成立應變中心,由會報召集人分別指定指揮官。
  3.因風災伴隨或接續發生水災及土石流災害等互有因果關係之災害時,會報召集人原則指定內政部部長為指揮官。
  4.因震災、海嘯、火山災害併同發生輻射災害時,會報召集人原則指定內政部部長為指揮官,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協同指揮官,俟震災、海嘯、火山災害應變處置已告一段落,而輻射災害尚須處理時,指揮官改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內政部部長改擔任協同指揮官。
  5.應變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仍應即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併同應變中心運作或另成立應變中心及指定其指揮官。
  (二)協同指揮官:協同指揮官一人至五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或該次災害相關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協助指揮官統籌災害應變指揮事宜。
  (三)副指揮官:副指揮官一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由內政部消防署署長擔任(除旱災、寒害、動植物疫災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外),其餘人員由指揮官指定之,襄助指揮官及協同指揮官處理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第7-1點


﹝1﹞重大災害型態未明者,原則由內政部先行負責相關緊急應變事宜,視災害規模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或應變中心,並以內政部部長為指揮官,再由內政部協同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視災害之類型、規模、性質、災情及影響層面,立即報告會報召集人,指定內政部部長為指揮官,或指定該管部會首長為指揮官並移轉指揮權。

第8點


﹝1﹞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編組部會應指派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熟稔救災資源分配、調度,並獲充分授權之技監、參事、司(處)長或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專責人員進駐應變中心,統籌處理各該部會防救災緊急應變及相關協調事宜,並另派幕僚人員進駐應變中心執行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2﹞前項進駐應變中心專責人員,其輪值原則最多為二至三梯次。

第9點


﹝1﹞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應指派專責通報人員,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建立緊急聯絡名冊,如有異動應隨時更新。

第10點


﹝1﹞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分級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時,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交通部、國防部、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高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暴風圈將於十八小時內接觸陸地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風災二級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二)震災、海嘯: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1)中央氣象局發布之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
  (2)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
  (3)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三)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1)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燃燒,無法有效控制,亟待救助。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四)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豪雨警戒區域,且其中三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內為大豪雨警戒區域。
  乙、因水災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有跨部會協調或跨直轄市、縣(市)支援之需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且其中三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
  乙、五個以上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
  丙、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中央氣象局持續發布豪雨特報,且災情有持續擴大趨勢。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水災二級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教育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五)旱災:
  1.開設時機:經濟部水利署發布之水情燈號有二個以上供水區橙燈或一個以上供水區紅燈。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3.前目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得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及工業管線災害: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工業管線災害估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蔓延,無法有效控制。
  乙、陸域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七)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低溫特報紅色燈號(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3.前目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得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
  (八)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九)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法務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海難:
  1.開設時機:我國臺北飛航情報區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船上殘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且災情嚴重,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法務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
  (2)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判有開設必要: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三)礦災:
  1.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四)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五十公頃或草生地達一百公頃以上,且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五)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1)國內未曾發生之外來重大動物傳染病(如犬貓族群間流行之狂犬病、牛海綿狀腦病、立百病毒、非0型口蹄疫、H5N1高病原性禽流感或與中國大陸H7N9高度同源之禽流感、非洲豬瘟等)侵入我國,發生五例以上病例或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發生疫情,或經國際疫情資料研判,外來重大動物傳染病侵入我國風險增加,有侵入我國致生重大疫災之虞,並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2)國內未曾發生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侵入我國,有蔓延成災之虞,並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3)國內既有之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如高病原性禽流感、0型口蹄疫等)跨區域爆發,對該區域動植物防疫資源產生嚴重負荷,需進行跨區域支援、人力調度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海洋委員會、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3.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疫情狀況及應變需要派員參與工作會議,並依動植物疫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參與該應變中心之任務分工及分組運作。
  (十六)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有傳染病流行疫情發生之虞,經衛生福利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流行疫情狀況及應變需要通知有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參與會議或進駐。
  3.生物病原災害得適用傳染病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放射性物質意外事件、放射性物料管理及運送等意外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3.有關輻射彈事件、核子事故、境外核災之開設時機及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分別依我國反恐應變機制相關規定、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境外核災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十八)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一級嚴重惡化(PM10濃度連續三小時達1,250μg/m3或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505μg/m3;PM2.5濃度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350.5μg/m3),空氣品質預測資料未來四十八小時(二天)及以上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且全國同時有二分之一以上直轄市、縣(市)成立應變中心時,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部、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九)火山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並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大屯火山觀測站。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並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火山災害二級進駐機關、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二十)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認定辦理。

   --109年5月8日修正前條文--


﹝1﹞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分級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經中央氣象局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高時: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乙、經中央氣象局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時:內政部、交通部、國防部、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暴風圈將於十八小時內接觸陸地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風災二級進駐機關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二)震災、海嘯: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1)中央氣象局發布之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
  (2)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
  (3)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三)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1)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燃燒,無法有效控制,亟待救助。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四)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豪雨警戒區域,且其中三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內為大豪雨警戒區域。
  乙、因水災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有跨部會協調或跨直轄市、縣(市)支援之需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且其中三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
  乙、五個以上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
  丙、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中央氣象局持續發布豪雨特報,且災情有持續擴大趨勢。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水災二級進駐機關及教育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五)旱災:
  1.開設時機:經濟部水利署發布之水情燈號有二個以上供水區橙燈或一個以上供水區紅燈。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3.前目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得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及工業管線災害: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工業管線災害估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蔓延,無法有效控制。
  乙、陸域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七)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之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3.前目進駐機關(單位)得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
  (八)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九)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法務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海難:
  1.開設時機:我國臺北飛航情報區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法務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
  (2)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判有開設必要: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三)礦災:
  1.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四)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五十公頃或草生地達一百公頃以上,且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五)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1)國內未曾發生之外來重大動物傳染病(如犬貓族群間流行之狂犬病、牛海綿狀腦病、立百病毒、非O型口蹄疫、H5N1高病原性禽流感或與中國大陸H7N9高度同源之禽流感、非洲豬瘟等)侵入我國,發生五例以上病例或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發生疫情,或經國際疫情資料研判,外來重大動物傳染病侵入我國風險增加,有侵入我國致生重大疫災之虞,並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2)國內未曾發生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侵入我國,有蔓延成災之虞,並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3)國內既有之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如高病原性禽流感、O型口蹄疫等)跨區域爆發,對該區域動植物防疫資源產生嚴重負荷,需進行跨區域支援、人力調度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海洋委員會、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3.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疫情狀況及應變需要派員參與工作會議,並依動植物疫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參與該應變中心之任務分工及分組運作。
  (十六)生物病原災害1.開設時機:有傳染病流行疫情發生之虞,經衛生福利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流行疫情狀況及應變需要通知有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參與會議或進駐。
  3.生物病原災害得適用傳染病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放射性物質意外事件、放射性物料管理及運送等意外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3.有關輻射彈爆炸事件、核子事故、境外核災之開設時機及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分別依我國反恐應變機制相關規定、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境外核災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十八)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一級嚴重惡化(PM10濃度連續三小時達1,250μg/m3或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505μg/m3;PM2.
  5濃度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350.5μg/m3),空氣品質預測資料未來四十八小時(二天)及以上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且全國同時有二分之一以上直轄市、縣(市)成立應變中心時,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部、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九)火山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並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大屯火山觀測站。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並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火山災害二級進駐機關、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二十)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認定辦理。

第11點


﹝1﹞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決定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後,應通知前點各款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或其他必要之相關應變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情狀況或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所請,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前點各款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免派員進駐。

第12點


﹝1﹞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進駐後,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應依第十點所定開設時機,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並應掌握進駐人員之出席情形,向指揮官報告。

第13點


﹝1﹞各機關(單位、團體)進駐應變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2﹞辦理災情分析與防救災策略及作為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
  (二)內政部:
  1.辦理風災、震災(海嘯)、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督導地方政府、警察、民政、消防等單位執行災情查報。
  3.督導消防等單位執行災害搶救。
  4.督導災區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及處理。
  5.督導消防、警察單位等執行森林火災原因鑑定及火首偵緝。
  6.督導國家公園範圍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7.督導國家公園範圍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8.督導地方政府協助罹難者家屬處理殯葬事宜。
  9.督導災區之治安維護、交通疏導、犯罪偵防及協助罹難者屍體相驗。
  10.調派直升機協助搜救、勘災、空投及傷患後送。
  (三)外交部:
  1.災害有外籍人士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
  2.國際救援之協調及聯繫。
  3.協助辦理外僑撤離、疏散及保護。
  4.其他有關涉外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四)國防部:
  1.督導國軍主動支援重大災害之搶救。
  2.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
  3.督導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
  4.督導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
  5.督導國軍救災裝備、機具之支援調度。
  (五)財政部:
  1.救災款項之撥付。
  2.災害內地稅之減免。
  3.災害關稅之減免。
  4.督導國有財產署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5.督導國有財產署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6.國有財產署轄管林地內防救災之協調。
  7.災區國有土地之租金減免及其他協助事項。
  (六)教育部:
  1.督導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防救災措施、災情蒐集及通報。
  2.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3.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4.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防救災之協調。
  5.督導各級學校開設收容所及其他相關防救災事項。
  6.有關各級學校登山隊伍之聯繫。
  (七)法務部:
  1.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儘速辦理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
  2.督導各矯正機關之安全維護。
  (八)經濟部:
  1.辦理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及工業管線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河川、水庫之水位、水庫洩洪及洪水預警之提供。
  3.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及河川揚塵防制。
  4.經濟部所轄工業區、港有關防救災措施之督導。
  5.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防救災措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
  6.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自來水及電力供應之協調。
  7.發布旱災預警警報、統籌協調用(配)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
  8.督導公民營礦場有關礦災防救及災情查報、彙整。
  9.督導工業管線防救災措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
  (九)交通部:
  1.辦理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鐵路、公路、橋梁與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災情查報、彙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
  3.協助各機關辦理交通運輸工具之徵用
  4.鐵路、公路、航空、海運等交通狀況之查報、彙整。
  5.氣象、地震、海嘯等災害防範有關資料之提供。
  6.督導辦理遊客安置。
  7.其他有關交通應變措施事項。
  (十)行政院主計總處:
  協調救災款項之調度,並請各級主計單位確實依「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手續處理要點」,配合協助各機關辦理災害搶救、善後復原等經費之核支。
  (十一)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1.協調各機關處理災害預警、準備、應變、復原重建等新聞發布及政策宣導。
  2.協調傳播媒體協助報導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3.協調辦理應變中心記者會召開相關事宜。
  4.其他有關新聞發布及處理。
  (十二)衛生福利部:
  1.辦理生物病原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督導災區緊急醫療及後續醫療照護。
  3.督導災區藥品及醫療器材調度。
  4.督導災後食品衛生、飲用水安全及環境衛生處理。
  5.督導災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6.督導災區災民之安置及救助。
  7.督導災後防疫及居民保健。
  (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辦理毒性化學物質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督導災區環境之清理。
  3.督導災區環境消毒及飲用水水質管制之抽驗。
  4.督導災後嚴重污染區之隔離、處理及追蹤管制。
  5.協助流動廁所之調度。
  6.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毒性化學物質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應變措施。
  (十四)海洋委員會:
  1.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
  2.海難之船舶、人員與海上失事之航空器、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救護。
  3.海洋災害之救護。
  (十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督導所轄農場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2.督導所轄農場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督導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4.督導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防救災協調事項。
  (十六)科技部:
  1.督導所轄科學園區執行防救災事項。
  2.衛星影像之提供及協助解讀分析。
  (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辦理寒害、森林火災及土石流災害、動植物疫災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督導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3.調查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
  4.協調救災糧食之供應調節。
  5.土石流、森林火災之災害訊息傳遞及處理。
  6.督導所轄森林遊樂區管理或經營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7.高空航照之提供。
  8.其他有關農業災害處理。
  (十八)勞動部:
  1.督導勞工作業場所災害應變處理。
  2.協調各類技術人員協助救災。
  3.督導勞工傷亡災害之檢查及善後處理。
  4.宣導外籍勞工相關病疫防治措施。
  (十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協調公共設施主管機關徵調相關技師辦理危險公共設施受損鑑定事宜。
  2.協調公共工程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搶救、搶修及搶險。
  (二十)原住民族委員會:
  1.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2.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
  4.協調原住民族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二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執行廣電媒體錯誤報導之核處。
  2.通訊傳播系統防救災措施之督導、災情查報及彙整、緊急搶修之聯繫。
  (二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協助、督導承辦金融機構配合辦理災區金融優惠融通。
  2.保險理賠之協助。
  3.災害證券市場之管理。
  (二十三)大陸委員會:
  1.辦理協調、聯繫兩岸及港澳事務。
  2.大陸人民及港澳居民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
  (二十四)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配合搜救支援調度。
﹝10﹞(二十五)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1.提供災害潛勢資料分析、預警及建議。
  2.災害相關空間圖資分析研判。
  (二十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辦理輻射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提供輻射災害之專業技術諮詢。
  3.督導核子反應器設施搶救、輻射偵測、劑量評估及事故處理。
  4.督導輻射防護及管制。
  5.協調國外技術援助。
  6.輻射災害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
  (二十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災害現場調查蒐證協助事宜。
﹝13﹞(二十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辦理收容照顧災民之法律服務事項。
  (二十九)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協助辦理震災後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險受災戶理賠及發放臨時住宿費用。
  (三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辦理災害現場救災人員後勤協助事宜。

   --109年5月8日修正前條文--


﹝1﹞各機關(單位、團體)進駐應變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辦理災情分析與防救災策略及作為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
  (二)內政部:
  1.辦理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督導地方政府、警察、民政、消防等單位執行災情查報。
  3.督導消防等單位執行災害搶救。
  4.督導災區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及處理。
  5.督導消防、警察單位等執行森林火災原因鑑定及火首偵緝。
  6.督導國家公園範圍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7.督導國家公園範圍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8.督導地方政府協助罹難者家屬處理殯葬事宜。
  9.督導災區之治安維護、交通疏導、犯罪偵防及協助罹難者屍體相驗。
  10.調派直升機協助搜救、勘災、空投及傷患後送。
  (三)外交部:
  1.災害有外籍人士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
  2.國際救援之協調及聯繫。
  3.協助辦理外僑撤離、疏散及保護。
  4.其他有關涉外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四)國防部:
  1.督導國軍主動支援重大災害之搶救。
  2.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
  3.督導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
  4.督導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
  5.督導國軍救災裝備、機具之支援調度。
  (五)財政部:
  1.救災款項之撥付。
  2.災害內地稅之減免。
  3.災害關稅之減免。
  4.督導國有財產署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5.督導國有財產署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6.國有財產署轄管林地內防救災之協調。
  7.災區國有土地之租金減免及其他協助事項。
  (六)教育部:
  1.督導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防救災措施、災情蒐集及通報。
  2.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3.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4.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防救災之協調。
  5.督導各級學校開設收容所及其他相關防救災事項。
  6.有關各級學校登山隊伍之聯繫。
  (七)法務部:
  1.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儘速辦理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
  2.督導各矯正機關之安全維護。
  (八)經濟部:
  1.辦理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及工業管線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河川、水庫之水位、水庫洩洪及洪水預警之提供。
  3.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及河川揚塵防制。
  4.經濟部所轄工業區、港有關防救災措施之督導。
  5.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防救災措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
  6.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自來水及電力供應之協調。
  7.發布旱災預警警報、統籌協調用(配)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
  8.督導公民營礦場有關礦災防救及災情查報、彙整。
  9.督導工業管線防救災措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
  (九)交通部:
  1.辦理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鐵路、公路、橋梁與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災情查報、彙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
  3.協助各機關辦理交通運輸工具之徵用。
  4.鐵路、公路、航空、海運等交通狀況之查報、彙整。
  5.氣象、地震、海嘯等災害防範有關資料之提供。
  6.督導辦理遊客安置。
  7.其他有關交通應變措施事項。
  (十)行政院主計總處:
  協調救災款項之調度,並請各級主計單位確實依「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手續處理要點」,配合協助各機關辦理災害搶救、善後復原等經費之核支。
  (十一)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1.協調各機關處理災害預警、準備、應變、復原重建等新聞發布及政策宣導。
  2.協調傳播媒體協助報導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3.協調辦理應變中心記者會召開相關事宜。
  4.其他有關新聞發布及處理。
  (十二)衛生福利部:
  1.辦理生物病原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督導災區緊急醫療及後續醫療照護。
  3.督導災區藥品及醫療器材調度。
  4.督導災後食品衛生、飲用水安全及環境衛生處理。
  5.督導災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6.督導災區災民之安置及救助。
  7.督導災後防疫及居民保健。
  (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辦理毒性化學物質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督導災區環境之清理。
  3.督導災區環境消毒及飲用水水質管制之抽驗。
  4.督導災後嚴重污染區之隔離、處理及追蹤管制。
  5.協助流動廁所之調度。
  6.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毒性化學物質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應變措施。
  (十四)海洋委員會:
  1.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
  2.海難之船舶、人員與海上失事之航空器、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救護。
  3.海洋災害之救護。
  (十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督導所轄農場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2.督導所轄農場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督導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4.督導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防救災協調事項。
  (十六)科技部:
  1.督導所轄科學園區執行防救災事項。
  2.衛星影像之提供及協助解讀分析。
  (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辦理寒害、森林火災、土石流災害及動植物疫災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督導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3.調查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
  4.協調救災糧食之供應調節。
  5.土石流、森林火災之災害訊息傳遞及處理。
  6.督導所轄森林遊樂區管理或經營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7.高空航照之提供。
  8.其他有關農業災害處理。
  (十八)勞動部:
  1.督導勞工作業場所災害應變處理。
  2.協調各類技術人員協助救災。
  3.督導勞工傷亡災害之檢查及善後處理。
  4.宣導外籍勞工相關病疫防治措施。
  (十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協調公共設施主管機關徵調相關技師辦理危險公共設施受損鑑定事宜。
  2.協調公共工程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搶救、搶修及搶險。
  (二十)原住民族委員會:
  1.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2.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
  4.協調原住民族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二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執行廣電媒體錯誤報導之核處。
  2.通訊傳播系統防救災措施之督導、災情查報及彙整、緊急搶修之聯繫。
  (二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協助、督導承辦金融機構配合辦理災區金融優惠融通。
  2.保險理賠之協助。
  3.災害證券市場之管理。
  (二十三)大陸委員會:
  1.辦理協調、聯繫兩岸及港澳事務。
  2.大陸人民及港澳居民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
  (二十四)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配合搜救支援調度。
  (二十五)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1.提供災害潛勢資料分析、預警及建議。
  2.災害相關空間圖資分析研判。
  (二十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辦理輻射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提供輻射災害之專業技術諮詢。
  3.督導核子反應器設施搶救、輻射偵測、劑量評估及事故處理。
  4.督導輻射防護及管制。
  5.協調國外技術援助。
  6.輻射災害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
  (二十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辦理收容照顧災民之法律服務事項。
  (二十八)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協助辦理震災後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險受災戶理賠及發放臨時住宿費用。
  (二十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辦理災害現場救災人員後勤協助事宜。

第14點


﹝1﹞應變中心開設地點規定如下:
  (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水災、公用氣體、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礦災、工業管線、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及毒性化學物質、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輻射災害應變中心,原則設於內政部消防署,供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單位、團體)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 另主導應變中心運作所需幕僚作業、網路資訊、新聞處理、部會管制、災情綜整、文書記錄、安全維護及後勤庶務等各項工作所需人力,以及應變中心成立期間所耗水、電、耗材與各項庶務所需經費,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相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內政部消防署協助操作及維護。
  (二)前款或其他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陳報會報召集人另擇應變中心之成立地點及決定運作方式。
  (三)為免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或為支援跨直轄市、縣(市)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啟動備援中心時,應報請指揮官擇定備援中心場地。

第15點


﹝1﹞應變中心成立後,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副指揮官定期發布訊息。
﹝2﹞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應變中心後,指揮官、協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即召開工作會報,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3﹞應變中心開設運作期間,由副指揮官以上人員定時並視災情狀況隨時召開工作會報,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功能分組主導機關應於工作會報提出報告資料。

第16點


﹝1﹞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2﹞前項協調人員及編組作業如下:
  (一)協調官:進駐地方政府應變中心或前進指揮所,負責協調中央支援救災事宜,並擔任應變中心聯絡窗口。
  (二)前進協調所:視受災地區災情及地方政府請求支援情形,經指揮官同意後,成立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
  (三)編組及先期作業:協調官及前進協調所由相關進駐機關派員組成。
﹝3﹞應變中心或前進協調所協調重要事項時,得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指派協調人員參與。

第17點


﹝1﹞應變中心依各類型災害應變所需,設參謀、訊息、作業、行政等群組,各群組下設功能分組,處理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2﹞各功能分組之主導機關、配合參與機關及其任務如下:
  (一)參謀群組:轉化防救災有關情資並綜整統籌防救災作業決策及救災措施建議。
  1.幕僚參謀組: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配合參與,辦理災情分析、後續災情預判與應變、防救災策略與作為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事宜。
  2.管考追蹤組: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配合參與,辦理各項應變事項執行及指揮官或工作會報指裁示事項辦理情形管考追蹤事宜。
  3.情資研判組:由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主導,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中央氣象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參與,辦理提供各項災害潛勢資料分析、預警應變建議及相關災害空間圖資分析研判等事宜。
  4.災情監控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配合參與,辦理災情蒐報查證追蹤事宜及監看新聞媒體報導,並綜整各分組所掌握最新災情,定時製作災情報告上網發布。
  (二)訊息群組:綜整轉化各項防災應變相關資訊,有效達成災防資訊公開普及化之目標。
  1.新聞發布組: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主導,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配合參與,辦理召開應變中心記者會、新聞發布、錯誤報導更正、民眾安全防護宣導及新聞媒體聯繫溝通等事宜。
  2.網路資訊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配合參與,掌握防災及應變資訊傳遞狀況,辦理防災、應變資訊普及公開與災變專屬網頁之資料更新及維護事宜。
  (三)作業群組:統籌辦理各項防救災工作執行事宜。
  1.支援調度組:由國防部主導,經濟部、交通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配合參與,辦理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掌握追蹤救災所調派之人力、機具等資源之出發時間、位置及進度,辦理資源調度支援相關事宜。
  2.搜索救援組:由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空中勤務總隊)主導,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防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配合參與,辦理人命搜救及緊急搶救調度支援事宜。
  3.疏散撤離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民政司、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配合參與,掌握地方政府執行災害危險區域民眾緊急避難、疏散、撤離人數之統計與通報民眾遠離危險區域勸導情形及登山隊伍之聯繫、管制等相關疏散撤離執行情形。
  4.收容安置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國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交通部(觀光局)配合參與,掌握各地收容所開設地點、遊客安置及收容人數等事項,並辦理臨時災民收容及救濟慰助調度等支援事宜。
  5.水電維生組:由經濟部主導,國防部、交通部、內政部(消防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參與,整合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油料災情、搶修進度、修復時間等資訊,並協調辦理水電維生設施搶通、調度支援事宜。
  6.交通工程組:由交通部主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配合參與,彙整國道、省道、縣道、鄉道、農路等所有道路交通災情、搶修進度、修復時間等資料,並協調辦理各種道路搶通、運輸調度支援事宜。
  7.農林漁牧組: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導,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配合參與,辦理各地漁港船舶進港避風、大陸船員暫置、掌握土石流潛勢區域、發布土石流警戒及農林漁牧損失之處理及各地蔬果供應之調節。
  8.民間資源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督導、掌握直轄市、縣(市)政府民生物資整備及運用志工之情形。
  9.醫衛環保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國防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參與,辦理緊急醫療環境衛生消毒調度支援事宜,掌握急救責任醫院收治傷患情形及環境災後清理、消毒資訊。
  10.境外救援組:由外交部主導,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大陸委員會配合參與,掌握境外援助資訊及進度,並辦理相關協調及聯繫。
  11.輻災救援組: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導,國防部、經濟部、中央氣象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空中勤務總隊)配合參與,辦理輻災救援等事宜。
  (四)行政群組:統籌辦理應變中心會務、行政及後勤事宜。
  1.行政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辦理應變中心會議幕僚及文書紀錄。
  2.後勤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辦理應變中心運作後勤調度支援事宜。
  3.財務組:由財政部主導,行政院主計總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配合參與,辦理救災財務調度支援及統籌經費動支核撥事宜。
﹝3﹞各功能分組主導機關未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該功能分組主導機關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擔任。

第18點


﹝1﹞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功能分組或增派其他機關派員進駐,並得指派功能分組主導機關統籌支援地方政府之必要協助。
﹝2﹞各功能分組之成員機關應依需要,派遣所屬權責單位派員進駐;各分組主導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派員參與運作。

第19點


﹝1﹞各功能分組啟動後,應依下列程序進行應變作業:
  (一)召開功能分組會議,由主導機關派員主持會議,並製作會議紀錄,依會議之決議及分工,由分組內各組成機關落實執行。
  (二)協調整合分組內各組成機關,執行災情查報、監控、資源調度、災害搶救,並聯繫地方政府,提供支援協助。
  (三)各功能分組之運作,應由主導機關記錄,送行政組彙整(含電子檔)。對於災害處理之協調結果,應由主導機關於工作會報中提報。

第20點


﹝1﹞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開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災害通報及應變相關事宜。
﹝2﹞各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開設之緊急應變小組,應執行下列緊急應變事項: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簡任或同職等職務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應變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第21點


﹝1﹞機關(單位、團體)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單位、團體)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協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並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體)。
﹝2﹞機關(單位、團體)進駐應變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應變中心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3﹞進駐人員對於長官指示事項、交辦案件或災情案件應確實交接,值勤期間不得擅離崗位,以因應緊急事故處置。

第22點


﹝1﹞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臺灣本島陸上颱風警報解除或災情已趨緩和,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減少時,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進駐機關提報,指揮官得調整應變中心之分級或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人員予以歸建。
﹝2﹞前項歸建人員之機關(單位、團體)得視災害應變需要,依第二十點第二項第四款規定,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第23點


﹝1﹞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且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單位、團體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提報後,指揮官得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應變中心。
﹝2﹞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應詳實記錄應變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陳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依權責繼續辦理。

第24點


﹝1﹞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相關人員執行應變中心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

第25點


﹝1﹞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定期辦理演習,並訂定細部作業規定:
  (一)應變中心任務。
  (二)指揮官、協同指揮官及副指揮官規劃。
  (三)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緊急應變小組運作。
  (四)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任務。
  (五)應變中心開設場地。
  (六)訊息發布及工作會報召開機制。
  (七)工作會報及記者會報告事項。
  (八)前進協調所、協調官及任務。
  (九)災害各階段應變注意事項。
  (十)功能分組組成及分工。
  (十一)應變中心縮編及撤除。
  (十二)附件:包含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進駐人員分工、應變中心開設簽文範本、通報單(開設、撤除通知及聯繫地方)範本(簡訊及傳真)、簽到表範本、會議紀錄範本、新聞媒體監看處理及新聞監看彙整總表範本、新聞發布作業說明資料、重要事項交辦單及民眾報案單範本、專責人員及專責通報人員聯絡名冊。
﹝2﹞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害應變需要,調整細部規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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