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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107.07.20【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0)台體委競字第014523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0920013824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0970008100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10100097223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3條序文、第4條第1項序文、第2款之附表1、第3款之附表2、第4款之附表3、附表4、第5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名稱: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獎勵辦法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25026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運動科學人才之培育相關成果或著作,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獎勵:
  一、申請期間截止末日前二年內所刊登或發表之成果或著作。
  二、申請人自行設定專題且經一定研究方法及步驟而獲致成果或著作。
  三、教師升等論文或碩(博)士學位論文。

第3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至三十日,檢附下列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代表人)所屬機關、學校或團體備函。
  二、申請人資料表一份。
  三、申請書一份。
  四、切結書及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契約書一份。
  五、符合前條之成果或著作一份。
  其屬二人以上共同協力完成之成果或著作者,應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並附切結書一份。

第4條


  本部得邀集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專家學者共同議定審查基準、程序及獎勵名額。本部受理前條申請案件,應於四個月內審結。

第5條


  本辦法獎勵之等第、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特優:一名;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
  二、優等:以三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新臺幣八萬元、獎座一座。
  三、甲等:以五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獎座一座。
  四、佳作:若干名;每名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獎座一座。
  申請案件皆未達獎勵基準時,前項各款名額得予從缺。

第6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者,由本部定期公開表揚。

第7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之成果或著作,出版或再版時應加印「本著作獲教育部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專案獎勵」字樣,並贈送本部十冊。

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獎勵及追繳所獲獎勵金、獎座,並追究其民、刑事責任:
  一、不符第二條規定。
  二、違反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第9條


  依本辦法所送之申請資料,無論是否獲得本部獎勵,均不退還。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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