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簡讀版
【發布日期】112.04.21【發布機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科技部科部人字第1070049342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10182320號公告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科技部」,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變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第1條、第3條附表1、第4條第1項、附表2、第5條、第6條附表3、附表4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人字第1120020896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及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科技行政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頒給科技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1﹞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推動科技政策,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科技業務創新,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科技國際合作交流,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科研成果應用推廣,具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對科技行政具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1﹞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領綬,除有特殊情形外,初次以頒給三等為原則,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2﹞ 前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1﹞ 本獎章除由本部主動頒給外,得接受推薦,其推薦程序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
二、非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團體推薦。
﹝2﹞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1﹞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組成審查會審查通過後,經部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1﹞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之英文證書,格式如附表四。
﹝1﹞ 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廢:科技部科技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發布日期】112.04.21【發布機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10182320號公告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科技部」,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變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第1條、第3條附表1、第4條第1項、附表2、第5條、第6條附表3、附表4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推動科技政策,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科技業務創新,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科技國際合作交流,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科研成果應用推廣,具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對科技行政具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第3條
第4條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
二、非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團體推薦。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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