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107.08.16【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經濟部(91)經標五字第091500008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消費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2500109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2、5、6、7、8條條文(名稱: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四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1400025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440007460號令修正發布第567條條文;增訂第6-1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740005050號令修正發布第610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度量衡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以下簡稱監視員)由度量衡專責機關(以下簡稱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遴選之:
  一、具有服務熱忱或社會工作經驗者。
  二、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其他政府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者。
  三、具有計量技術人員資格者。
  四、依其他具體情形認為適當者。

第3條


﹝1﹞依前條遴選之監視員,經專責機關職前訓練後聘任之。

第4條


﹝1﹞監視員任期為一年,每年遴聘一次,並得視情況續聘。

第5條


﹝1﹞監視員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反映市售無同字標識之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
  二、反映市售標示不全或品質不良度量衡器。
  三、轉達一般消費者提出之反映案件。
  四、隨時利用各種機會及管道協助辦理消費者保護之教育。
  五、協助推廣有關度量衡器之政策及法規。
  六、協助推動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措施之事項。

   --104年7月3日修正前條文--


﹝1﹞監視員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反映市售無同字標識之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
  二、反映市售標示不全或品質不良度量衡器。
  三、轉達一般消費者提出之反映案件。
  四、隨時利用各種機會及管道協助辦理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並將宣導情形以書面向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提出。
  五、協助宣導有關度量衡器之政策及法規。
  六、協助推動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措施之事項。

第6條


﹝1﹞專責機關得視監視員之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酌給獎金或獎品予以獎勵:
  一、反映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酌給獎金。獎金之計算以年度預算除以有效件數之商數,並計算至十位數,個位數無條件捨去。計算後每件獎金如超過新臺幣三百元,以新臺幣三百元為上限,獎金總額每年每人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工作績效優良者並得給予獎品獎勵。
  二、反映度量衡器標示案件經移轉成案者,酌給獎品獎勵。
﹝2﹞前項有效件數,指依度量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封存者。

   --107年8月16日修正前條文--


﹝1﹞專責機關得視監視員之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酌給獎金或獎品予以獎勵:
  一、反映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酌給基本獎金每件新臺幣三百元,基本獎金總額每年每人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工作績效優良者並得給予獎品獎勵。
  二、除前款基本獎金外,得依有效件數率酌給加成獎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者,加發基本獎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二)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加發基本獎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三)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加發基本獎金總額百分之四十。
  三、反映度量衡器標示案件經移轉成案者,酌給獎品獎勵。
﹝2﹞前項有效件數,指依度量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封存者;有效件數率,指以有效件數除以反映件數所得之商數。

   --104年7月3日修正前條文--


﹝1﹞專責機關得視監視員之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酌給獎金、獎品:
  一、反映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酌給基本獎金每件新臺幣二百元,基本獎金總額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工作績效優良者並得給予獎品獎勵。
  二、除前款基本獎金外,得依有效件數率酌給加成獎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者,加發基本獎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二)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加發基本獎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三)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加發基本獎金總額百分之四十。
﹝5﹞前項有效件數,指依度量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封存者;有效件數率,指以有效件數除以反映件數所得之商數。

第6-1條


﹝1﹞為增進監視員反映案件之技巧及熟稔專責機關業務現況,專責機關得不定期舉辦講習活動,並視活動安排發給監視員獎品。

第7條


﹝1﹞監視員舉發違規度量衡器之程序如下:
  一、監視員發現有涉違規之度量衡器時,填具反映案件報告書。
  二、檢具反映案件報告書向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頁填報方式提出。

   --104年7月3日修正前條文--


﹝1﹞監視員舉發違規度量衡器之程序如下:
  一、監視員發現有涉違規之度量衡器時,填具反映案件報告書。
  二、檢具反映案件報告書向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出。

第8條


﹝1﹞監視員為消費者轉寄涉案度量衡器之樣品時,應經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同意。
﹝2﹞前項寄送之郵資,得由監視員檢具相關單據向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申請匯還。

第9條


﹝1﹞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遴聘之監視員,無執行公務之權力。
﹝2﹞監視員赴市場訪查時,不得強行盤查;如有影響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形象或不能勝任者,得予解聘。

第10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107年8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