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簡讀版


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11.10.18【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行政院(70)台科字第15579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行政院(90)台孝授一字第0542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5872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及「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030200738A號令修正發布第3、6、10條條文;並刪除第2條條文(名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070201401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3~5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10182320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科技部」及所屬園區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園區管理局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110201762A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為加速科學事業之發展,健全科學園區之設施及服務,特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設置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刪除)


第3條


﹝1﹞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主管機關,並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111年10月18日修正前條文--


﹝1﹞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科技部為主管機關,並以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第4條


﹝1﹞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入。
  三、科學園區廠房、住宅、宿舍、土地租金及出售廠房之收入。
  四、科學園區作業服務收入。
  五、科學園區公共設施建設費收入。
  六、科學園區實驗中學學雜費、推廣教育、建教合作、場地設備管理及受贈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第5條


﹝1﹞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科學園區擴建及新建之投資支出。
  二、科學園區作業服務支出。
  三、科學園區與其周邊公共設施及維護區內安全、環境衛生之支出。
  四、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徵購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之支出。
  五、科學園區實驗中學教學、學生獎助金、推廣教育、建教合作與增置、擴充、改良資產及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6條


﹝1﹞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7條


﹝1﹞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8條


﹝1﹞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1﹞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0條


﹝1﹞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1條


﹝1﹞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2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