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審查收費標準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簡讀版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審查收費標準【發布日期】112.02.21【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7020004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202009441號令修正發布第3、6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十三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醫療機構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申請認可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規費。
第3條
﹝1﹞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
(一)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含巡迴體格及健康檢查,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二、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
(一)不含噪音、粉塵或異常氣壓作業類別:
1.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三千元。但併同前款申請者,依前款收費基準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2.含巡迴體格及健康檢查,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三千五百元。但併同前款第二目申請者,依前款第二目收費基準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二)含噪音、粉塵或異常氣壓作業類別:依前目之收費基準,每一噪音、粉塵或異常氣壓作業類別加收新臺幣五百元。
﹝2﹞原認可之非法人醫療機構,變更為法人組織型態時,依本辦法規定重新提出原認可類別申請者,收取新臺幣三千元。但新增申請認可類別者,應依前項各款類別所定收費項目及基準加收規費。
--112年2月21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
(一)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元。
(二)含巡迴體格及健康檢查,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二、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
(一)不含噪音或粉塵作業類別:
1.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一千元。但併同前款申請者,依前款收費基準另加徵新臺幣一千元。
2.含巡迴體格及健康檢查,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但併同前款第二目申請者,依前款第二目收費基準另加徵新臺幣一千元。
(二)含噪音或粉塵作業類別:依前目之收費基準,每一噪音或粉塵作業類別另加徵新臺幣五百元。
﹝2﹞原認可之非法人醫療機構,變更為法人組織型態時,依本辦法規定重新提出原認可類別申請者,收取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但新增申請認可類別者,應依前項各款類別所定收費項目及基準加徵規費。
第4條
﹝1﹞繳納規費,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現金或至金融機構電匯。
二、以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
﹝2﹞前項支票、國庫支票、匯票或電匯之受款人,應為中央主管機關。
第5條
﹝1﹞本標準之規費,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外,不予退還。
第6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112年2月21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回頁首〉〉【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審查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2.02.21【發布機關】
勞動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7020004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202009441號令修正發布第
3、
6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五十三條及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醫療機構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三章規定申請認可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規費。
第3條
﹝1﹞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
(一)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含巡迴體格及健康檢查,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二、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
(一)不含噪音、粉塵或異常氣壓作業類別:
1.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三千元。但併同前款申請者,依前款收費基準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2.含巡迴體格及健康檢查,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三千五百元。但併同前款第二目申請者,依前款第二目收費基準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二)含噪音、粉塵或異常氣壓作業類別:依前目之收費基準,每一噪音、粉塵或異常氣壓作業類別加收新臺幣五百元。
﹝2﹞原認可之非法人醫療機構,變更為法人組織型態時,依本辦法規定重新提出原認可類別申請者,收取新臺幣三千元。但新增申請認可類別者,應依前項各款類別所定收費項目及基準加收規費。
--112年2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
(一)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元。
(二)含巡迴體格及健康檢查,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二、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
(一)不含噪音或粉塵作業類別:
1.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一千元。但併同前款申請者,依前款收費基準另加徵新臺幣一千元。
2.含巡迴體格及健康檢查,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但併同前款第二目申請者,依前款第二目收費基準另加徵新臺幣一千元。
(二)含噪音或粉塵作業類別:依前目之收費基準,每一噪音或粉塵作業類別另加徵新臺幣五百元。
﹝2﹞原認可之非法人醫療機構,變更為法人組織型態時,依本辦法規定重新提出原認可類別申請者,收取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但新增申請認可類別者,應依前項各款類別所定收費項目及基準加徵規費。
第4條
﹝1﹞繳納規費,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現金或至金融機構電匯。
二、以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
﹝2﹞前項支票、國庫支票、匯票或電匯之受款人,應為中央主管機關。
第5條
﹝1﹞本標準之規費,除依規費法第
十八條及第
十九條規定外,不予退還。
第6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112年2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