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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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7.03.31【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101085048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智慧建築標章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107085029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申請智慧建築標章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審查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2﹞ 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1﹞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予退費。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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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建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7.03.31【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審查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第3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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