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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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7.03.28【發布機關】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
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同意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二章 社會工作倫理守則
第三章 附則
社會工作以人的尊嚴與價值為核心,促進全民福祉,協助個人、團體、社區發展,謀求社會福利的專業工作。
案主是指接受社會工作服務的個人、家庭、團體或社區。
社會工作倫理守則適用對象為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之服務機構及負有督導、考核、監督、協助社會工作職權者,均應尊重社會工作倫理守則。
核心價值:以人性尊嚴為核心價值,努力促使案主免於貧窮、恐懼、不安,維護案主基本生存保障,享有尊嚴的生活。
社會工作倫理原則:尊重、關懷、正義、堅毅、廉潔、守法、專業
1.社會工作師應尊重生命,力行平等、誠實、信用原則。
2.社會工作師應接納案主的個別差異和多元文化。
3.社會工作師在社會公平的基礎上,支持關懷案主表達需求、增強案主能力,努力實現自我。
4.社會工作師基於社會公平與社會正義,尋求案主最佳利益的維護。
5.社會工作師應以堅毅的精神、理性客觀的態度幫助案主,協助同僚。
6.社會工作師應誠實、負責、自信、廉潔、守法自許,並不斷充實自我,提升專業知識和能力。
社會工作師面對倫理衝突時,應以保護生命為最優先考量原則,在社會公平與社會正義的基礎上,其作為:
1.所採取之方法有助於服務對象利益之爭取。
2.有多種達成目標的方法時,應選擇個案的最佳權益、最少損害的方法。
3.保護案主的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不相符合。
4.尊重案主自我的決定。
社會工作師執業,應遵守法令、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及本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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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社會工作師應基於社會公平、社會正義,以促進案主福祉為服務之優先考量。
1.2社會工作師應尊重並促進案主的自我決定權,除為防止不法侵權事件、維護公眾利益、增進社會福祉外,不可限制案主自我決定權。案主為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者,或無法完整表達意思時,應尊重案主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人之意思;除非前開有權代理人之決定侵害案主或第三人之合法利益,否則均不宜以社會工作者一己之意思取代有權決定者之決定。
1.3社會工作師服務時,應明確告知案主有關服務目標、風險、費用權益措施等相關事宜,協助案主作理性的分析,以利案主作最佳的選擇。
1.4社會工作師應與案主維持正常專業關係,不得與案主有不當關係或獲取不當利益。
1.5社會工作師基於倫理衝突或利益迴避,須終止服務案主時,應事先明確告知案主,並為適當必要之轉介服務。
1.6社會工作師應保守業務秘密;案主縱已死亡,社工師仍須重視其隱私權利。案主或第三人聲請查閱個案社會工作紀錄,應符合社會工作倫理及政府法規;否則社會工作者得拒絕資訊之公開。但有下列特殊情況時保密須受到限制:
a.隱私權為案主所有,案主有權親自或透過監護人或法律代表而決定放棄時。
b.涉及有緊急的危險性,基於保護案主本人或其他第三者合法權益時。
c.社會工作師負有警告責任時。
d.社會工作師負有法律規定相關報告責任時。
e.案主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時。
f.評估案主有自殺危險時。
g.案主涉及刑案時。
1.7社會工作師收取服務費用時,應事先告知案主收費標準,所收費用應合理適當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不得收受不當的餽贈。
2.1社會工作師應尊重同僚,彼此支持、相互激勵,與社會工作及其他專業同僚合作,共同增進案主的福祉。
2.2社會工作師不宜或無法提供案主良好服務時,應透過專業分工,尋求資源整合或為適當之專業轉介;在完成轉介前,應採取適當之措施,以保護案主權益;轉介時應充分告知案主未來轉介服務方向,並將個案服務資料適當告知未來服務機構,以利轉銜服務。
2.3當同僚與案主因信任或服務爭議,社會工作師應尊重同僚之專業知識及案主合法權益,公正客觀釐清問題,以理性專業的思維、客觀的分析,維護案主權益與同僚合理之專業信任。
2.4社會工作師為維護社會工作倫理,應協助保障同僚合法權益,面對不公平或不合倫理規範之要求,當事人或代理人應向服務機構或各地區社會工作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會工作主管機關申訴,以保障社會工作師合法權益,落實社會工作師專業倫理。
3.1社會工作師應致力社會福利政策的推展,增進福利服務效能,依法公平進行福利給付與福利資源分配。
3.2社會工作師應具備社會工作專業技能,不斷充實自我;擔任教育、督導時,應盡力提供專業指導,公平、客觀評量事件;接受教育、督導時應理性、自省,接納批評與建議。
3.3社會工作的服務紀錄應依法令及相關規範正確、客觀的記載;服務紀錄應適當妥善保存,保護案主隱私權益及後續服務輸送。
3.4社會工作師在轉介個案或接受個案轉介,應審慎評估轉介後可能的利益與風險,並忠實提供案主轉介諮詢服務。
3.5社會工作師應恪遵法律規範,忠實有效呈現工作成果,協助社會工作延續教育與人力發展;爭取社會工作師公平合理的工作環境。
3.6社會工作師應在社會工作倫理規範下,理性、客觀、公正處理,參與權益爭取活動,並忠實評估其對案主、社會大眾所衍生可能利益與風險。
4.1社會工作師,應不斷進修努力,提升社會工作專業知能,以服務案主及推展社會福利服務。
4.2社會工作師應包容多元文化、尊重多元社會現象,防止因種族、宗教、性別、國籍、年齡、婚姻狀態及身心障礙、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等歧視,所造成社會不平等現象。
4.3社會工作師嚴禁參與違法之活動,並注意自我言行對案主、服務機構、社會大眾所生影響。
4.4社會工作師應加入社會工作師公會,共同推動社會工作專業發展。
5.1社會工作師應致力提升社會工作專業形象,及服務品質,重視社會工作價值,落實倫理守則,充實社會工作知識與技術。
5.2社會工作師應致力社會工作專業的傳承,忠實評估社會工作政策、方案的執行,促進社會福利公正合理的實踐。
5.3社會工作師應致力於社會工作專業知能的發展,尊重智慧財產權,樂於分享研究成果予同僚、學生及社會大眾。
5.4社會工作師應致力於促進社會工作專業制度建立,發展社會工作的各項措施與活動。
6.1社會工作師應促進社會福利的發展,倡導人類基本需求的滿足,促使社會正義的實現。
6.2社會工作師應致力於社會公益的倡導與實踐。
6.3社會工作師面對因災害所致社會安全緊急事件,應提供專業服務,以保障弱勢族群免於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危險與意外風險。
6.4社會工作師應努力實踐社會的公平正義,提供弱勢族群合法的保障,協助受壓迫、欺凌者獲得社會安全保障。
6.5社會工作師應促使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社會大眾履行社會公益,及落實案主合法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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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違反法令、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或本守則者,除法令另有處罰規定者外,由所屬之社會工作師公會審議、處置。
本守則經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呈報內政部備查,修改時亦同。
社會工作倫理守則
【發布日期】97.03.28【發布機關】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社會工作倫理守則
第三章 附則
【法規內容】
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七條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作為實務指引及處理倫理申訴陳情之基礎。第一章 總 則
第1點 定義
社會工作以人的尊嚴與價值為核心,促進全民福祉,協助個人、團體、社區發展,謀求社會福利的專業工作。
案主是指接受社會工作服務的個人、家庭、團體或社區。
第2點 適用對象
社會工作倫理守則適用對象為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之服務機構及負有督導、考核、監督、協助社會工作職權者,均應尊重社會工作倫理守則。
第3點
核心價值:以人性尊嚴為核心價值,努力促使案主免於貧窮、恐懼、不安,維護案主基本生存保障,享有尊嚴的生活。
第4點
社會工作倫理原則:尊重、關懷、正義、堅毅、廉潔、守法、專業
1.社會工作師應尊重生命,力行平等、誠實、信用原則。
2.社會工作師應接納案主的個別差異和多元文化。
3.社會工作師在社會公平的基礎上,支持關懷案主表達需求、增強案主能力,努力實現自我。
4.社會工作師基於社會公平與社會正義,尋求案主最佳利益的維護。
5.社會工作師應以堅毅的精神、理性客觀的態度幫助案主,協助同僚。
6.社會工作師應誠實、負責、自信、廉潔、守法自許,並不斷充實自我,提升專業知識和能力。
第5點
社會工作師面對倫理衝突時,應以保護生命為最優先考量原則,在社會公平與社會正義的基礎上,其作為:
1.所採取之方法有助於服務對象利益之爭取。
2.有多種達成目標的方法時,應選擇個案的最佳權益、最少損害的方法。
3.保護案主的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不相符合。
4.尊重案主自我的決定。
第6點
社會工作師執業,應遵守法令、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及本守則。
回索引〉〉
第二章 社會工作倫理守則
第1點 社會工作師對案主的倫理守則
1.1社會工作師應基於社會公平、社會正義,以促進案主福祉為服務之優先考量。
1.2社會工作師應尊重並促進案主的自我決定權,除為防止不法侵權事件、維護公眾利益、增進社會福祉外,不可限制案主自我決定權。案主為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者,或無法完整表達意思時,應尊重案主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人之意思;除非前開有權代理人之決定侵害案主或第三人之合法利益,否則均不宜以社會工作者一己之意思取代有權決定者之決定。
1.3社會工作師服務時,應明確告知案主有關服務目標、風險、費用權益措施等相關事宜,協助案主作理性的分析,以利案主作最佳的選擇。
1.4社會工作師應與案主維持正常專業關係,不得與案主有不當關係或獲取不當利益。
1.5社會工作師基於倫理衝突或利益迴避,須終止服務案主時,應事先明確告知案主,並為適當必要之轉介服務。
1.6社會工作師應保守業務秘密;案主縱已死亡,社工師仍須重視其隱私權利。案主或第三人聲請查閱個案社會工作紀錄,應符合社會工作倫理及政府法規;否則社會工作者得拒絕資訊之公開。但有下列特殊情況時保密須受到限制:
a.隱私權為案主所有,案主有權親自或透過監護人或法律代表而決定放棄時。
b.涉及有緊急的危險性,基於保護案主本人或其他第三者合法權益時。
c.社會工作師負有警告責任時。
d.社會工作師負有法律規定相關報告責任時。
e.案主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時。
f.評估案主有自殺危險時。
g.案主涉及刑案時。
1.7社會工作師收取服務費用時,應事先告知案主收費標準,所收費用應合理適當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不得收受不當的餽贈。
第2點 社會工作師對同僚的倫理守則
2.1社會工作師應尊重同僚,彼此支持、相互激勵,與社會工作及其他專業同僚合作,共同增進案主的福祉。
2.2社會工作師不宜或無法提供案主良好服務時,應透過專業分工,尋求資源整合或為適當之專業轉介;在完成轉介前,應採取適當之措施,以保護案主權益;轉介時應充分告知案主未來轉介服務方向,並將個案服務資料適當告知未來服務機構,以利轉銜服務。
2.3當同僚與案主因信任或服務爭議,社會工作師應尊重同僚之專業知識及案主合法權益,公正客觀釐清問題,以理性專業的思維、客觀的分析,維護案主權益與同僚合理之專業信任。
2.4社會工作師為維護社會工作倫理,應協助保障同僚合法權益,面對不公平或不合倫理規範之要求,當事人或代理人應向服務機構或各地區社會工作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會工作主管機關申訴,以保障社會工作師合法權益,落實社會工作師專業倫理。
第3點 社會工作師對實務工作的倫理守則
3.1社會工作師應致力社會福利政策的推展,增進福利服務效能,依法公平進行福利給付與福利資源分配。
3.2社會工作師應具備社會工作專業技能,不斷充實自我;擔任教育、督導時,應盡力提供專業指導,公平、客觀評量事件;接受教育、督導時應理性、自省,接納批評與建議。
3.3社會工作的服務紀錄應依法令及相關規範正確、客觀的記載;服務紀錄應適當妥善保存,保護案主隱私權益及後續服務輸送。
3.4社會工作師在轉介個案或接受個案轉介,應審慎評估轉介後可能的利益與風險,並忠實提供案主轉介諮詢服務。
3.5社會工作師應恪遵法律規範,忠實有效呈現工作成果,協助社會工作延續教育與人力發展;爭取社會工作師公平合理的工作環境。
3.6社會工作師應在社會工作倫理規範下,理性、客觀、公正處理,參與權益爭取活動,並忠實評估其對案主、社會大眾所衍生可能利益與風險。
第4點 社會工作師作為專業人員的倫理責任
4.1社會工作師,應不斷進修努力,提升社會工作專業知能,以服務案主及推展社會福利服務。
4.2社會工作師應包容多元文化、尊重多元社會現象,防止因種族、宗教、性別、國籍、年齡、婚姻狀態及身心障礙、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等歧視,所造成社會不平等現象。
4.3社會工作師嚴禁參與違法之活動,並注意自我言行對案主、服務機構、社會大眾所生影響。
4.4社會工作師應加入社會工作師公會,共同推動社會工作專業發展。
第5點 社會工作師對社會工作專業的倫理守則
5.1社會工作師應致力提升社會工作專業形象,及服務品質,重視社會工作價值,落實倫理守則,充實社會工作知識與技術。
5.2社會工作師應致力社會工作專業的傳承,忠實評估社會工作政策、方案的執行,促進社會福利公正合理的實踐。
5.3社會工作師應致力於社會工作專業知能的發展,尊重智慧財產權,樂於分享研究成果予同僚、學生及社會大眾。
5.4社會工作師應致力於促進社會工作專業制度建立,發展社會工作的各項措施與活動。
第6點 社會工作師對社會大眾的倫理守則
6.1社會工作師應促進社會福利的發展,倡導人類基本需求的滿足,促使社會正義的實現。
6.2社會工作師應致力於社會公益的倡導與實踐。
6.3社會工作師面對因災害所致社會安全緊急事件,應提供專業服務,以保障弱勢族群免於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危險與意外風險。
6.4社會工作師應努力實踐社會的公平正義,提供弱勢族群合法的保障,協助受壓迫、欺凌者獲得社會安全保障。
6.5社會工作師應促使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社會大眾履行社會公益,及落實案主合法權益保障。
回索引〉〉
第三章 附 則
第1點
社會工作師違反法令、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或本守則者,除法令另有處罰規定者外,由所屬之社會工作師公會審議、處置。
第2點
本守則經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呈報內政部備查,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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