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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消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發布日期】107.01.09【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內政部(88)台內人字第888650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九日內政部台內人字第1060449578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消防業務有功之消防人員,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107年1月9日修正前條文--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消防業務有功之消防人員,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消防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消防獎章:
  一、冒險搶救重大災害或及時防止重大災害發生,減少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害,有具體事蹟者。
  二、因執行職務致重傷或殘廢者。
  三、執行救護工作,冒險犯難,有具體事實者。
  四、對有關消防學術與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者。
  五、對其他有關消防工作,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者。
  前項所稱消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之職員。

   --107年1月9日修正前條文--


  消防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消防獎章:
  一、冒險搶救重大災害或及時防止重大災害發生,減少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害,有具體事蹟。
  二、因執行職務致重傷或失能。
  三、執行救護工作,冒險犯難,有具體事實。
  四、對有關消防學術、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五、對其他有關消防工作,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前項所稱消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之職員。

第3條


  消防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兩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消防獎章之樣式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4條


  依本辦法請頒獎章,應由各級消防機關填具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層報本部審查合格後,由部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請頒消防獎章之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5條


  消防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功績事由,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6條


  符合請頒消防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領受。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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