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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

【發布日期】112.10.12【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48193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二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25764A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國民教育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12年10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所稱教育團體,指經依法立案或登記,以辦理教育相關領域事務為目的之學校、非營利機構、法人或團體。

第3條


﹝1﹞教育團體研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草案,應秉持尊重族群多元、性別平等、公開透明、超越黨派之原則。

第4條


﹝1﹞教育團體提交之課程綱要草案,擬訂程序應遵守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專業審查之程序,並應提交相關會議紀錄等書面文件、資料。

第5條


﹝1﹞教育團體提交課程綱要草案內容之縱向連貫、橫向統整及妥當性等,應符合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學校課程修訂原則、教育專業及民主法治原則。

第6條


﹝1﹞教育團體提交之課程綱要草案,以本部為受理機關;其提交期間,以本部公告者為準,逾期提交者,本部不予受理。

第7條


﹝1﹞前條提交期間,自本部公告日起至收件截止日止,不得少於六十日。

第8條


﹝1﹞本部於受理教育團體提交之課程綱要草案後,併案送課程審議會審議。

第9條


﹝1﹞課程審議會審議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時,得邀請提案之教育團體列席說明。

第10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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