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9.08.18【發布機關】教育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1060107864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1090113731B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參加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閩南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報名費減半收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十九歲以下考生免收報名費。
補發及換發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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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9.08.18【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參加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閩南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報名費減半收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十九歲以下考生免收報名費。
--109年8月18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補發及換發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4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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