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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

【發布日期】111.12.26【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七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6046041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12008017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以併網型直供或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者。

第3條


﹝1﹞前條所指對象應繳交電力調度費用及轉供電能費用,其收費方式如下:
  一、電力調度費用(元)=電力調度費率(元/度)×售電量(度)。
  二、轉供電能費用(元)={輸電費率(元/度)+ 配電費率(元/度)}×售電量(度)。

第4條


﹝1﹞輸配電業擬訂之電力調度費率、輸電費率及配電費率,均包括基本費率與排碳費率。
﹝2﹞對於再生能源電能且其電力排碳係數為零者,輸配電業訂定其基本費率依下列方式提供優惠: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二十計收。
  二、一百十三年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四十計收。
  三、一百十四年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六十計收。
  四、一百十五年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八十計收。
  五、一百十六年起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計收,不提供優惠。

   --111年12月26日修正前條文--


﹝1﹞輸配電業擬訂之電力調度費率、輸電費率及配電費率,均包括基本費率與排碳費率。
﹝2﹞對於再生能源電能且其電力排碳係數為零者,輸配電業訂定其基本費率應依前一年度全國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級距提供不同優惠:
  一、發電占比在百分之十以下時,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十計收。
  二、發電占比超過百分之十,且在百分之十五以下時,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三十計收。
  三、發電占比超過百分之十五,且在百分之二十以下時,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五十計收。
  四、發電占比超過百分之二十時,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七十計收。

第5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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