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6.11.01【發布機關】行政院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91)院授主孝二字第0910028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8812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060200905A號令修正發布第3、6、7、11條條文;並刪除第2條條文
為促進原住民就業權益,特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原住民族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第2條(刪除)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依本法規定所繳納之代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獎勵、委託或辦理本法所規定各項促進原住民就業支出。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06.11.01【發布機關】行政院【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8812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
【法規內容】
第1條
為促進原住民就業權益,特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原住民族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刪除)
--106年11月9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106年11月1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依本法規定所繳納之代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獎勵、委託或辦理本法所規定各項促進原住民就業支出。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6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106年11月1日修正前條文--
第7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