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簡讀版


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

【發布日期】106.09.03【發布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人字第098370044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人字第1063750219號令修正發布第4101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第2條


﹝1﹞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3條


﹝1﹞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所屬機關、單位業務之協調處理。
  四、列席本會委員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1﹞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二科辦事。
  二、選務處,分二科辦事。
  三、法政處。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政風室。

   --106年9月3日修正前條文--


﹝1﹞本會設下列處、室,並得分科辦事:
  一、綜合規劃處。
  二、選務處。
  三、法政處。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會計室。
  七、政風室。

第5條


﹝1﹞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擬訂、管制及考核。
  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選務之研究發展。
  三、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連署之受理與查核及意見書之彙整、公報之編 製。
  四、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連署成立及投票結果之公告。
  五、候選人電視政見、公辦政見發表會之規劃辦理與督導及全國性公民投 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規劃辦理。
  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電腦化作業之規劃辦理。
  七、選舉、罷免、公民投票資料庫之規劃、設計及維護。
  八、各級選舉委員會電腦軟硬體、網路系統、資訊安全之建置、更新、維 運管理及資訊教育訓練之規劃辦理。
  九、新聞聯繫及發布之辦理。
  十、不屬於其他處、室業務。

第6條


﹝1﹞選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規劃辦理。
  二、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 縣(市)長選舉、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進行程序之規劃。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四、政黨及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辦理。
  五、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 縣(市)長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訂定。
  六、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登記之受理及其連署人查核作業。
  七、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登記 之受理。
  八、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投開票作業之規劃、督導及講習訓練。
  九、國際性選舉組織及其活動之參與。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第7條


﹝1﹞法政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研擬、擬釋及諮詢。
  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選票效力認定、監察及裁罰業務之規劃、辦理 及督導。
  三、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之處理。
  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業務訴願及訴訟案件之處理。
  五、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法受委託辦理政治獻金申報及專戶許 可事項之督導。
  六、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事務之協處。
  七、全國性公民投票募集經費之許可及管理。
  八、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及淨化選舉風氣宣導之規劃 辦理。
  九、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活動之規劃辦理。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制業務。

第8條


﹝1﹞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典守印信。
  二、文書收發、繕校、保管及公文稽催、查詢。
  三、款項之出納及保管。
  四、公產、公物之採購、保管及維護。
  五、所屬各級選舉委員會公產、公物之使用、登錄、維護等查核。
  六、委員會議及主管會報之議事。
  七、國內外貴賓接待之辦理。
  八、國會聯絡、公共關係之辦理。
  九、事務管理。
  十、其他行政事務。

第9條


﹝1﹞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10條


﹝1﹞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06年9月3日修正前條文--


﹝1﹞會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1條


﹝1﹞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12條


﹝1﹞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3條


﹝1﹞本規程自本會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
﹝2﹞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06年9月3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程自本會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