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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優質行程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06.11.15【發布機關】交通部觀光局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2300079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230033881號令修正發佈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33002912號令修正發布第2、6、8點條文及第5點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五;並自一零三年十月一日生效
(名稱: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優質行程審查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4300686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5300425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刪除第7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630049211號廢止,並自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規範對象,為旅行業辦理接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所提供之旅遊內容,除應符合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含導遊人員及遊覽車駕駛人權益保障相關規定等),並應符合下列情形者為優質行程:
  (一)行程:
  1、每日出發時間至行程結束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應為區域旅遊、全區順向旅遊或全區逆向旅遊等行程之一。
  (二)住宿:全程總夜數三分之一以上應住宿於經本局評鑑之星級旅館(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取整數,如八天七夜行程須有三夜以上住宿於星級旅館)。
  (三)餐食,應符合下列二目情形之一:
  1、全程午、晚餐平均餐標達每人每日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但安排餐食自理者,不計入平均餐標之計算。
  2、於經本局評選之「臺灣團餐特色餐廳」安排評選餐,且次數達全程總日數二分之一以上(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取整數)。
  (四)交通工具:
  1、應提供與遊覽車公司簽訂之租車契約,該契約應載明車資及遊覽車應安裝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並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介接資訊平臺,如有業務檢查需要,遊覽車公司並應配合提供一年內之行車紀錄等約定內容。
  2、應安排旅客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航或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船舶或航空器入出境,而不得中途停留香港、澳門地區或其他第三地。但全團旅客含領隊人員均居住於大陸地區廣東省,且經組團旅行社以書面切結全團旅客含領隊人員均不入境香港、澳門地區或其他第三地者,得經香港或澳門地區中轉來臺。
  (五)購物,應符合下列二目情形之一:
  1、全程未安排指定購物商店(含農特產類購物商店,不含免稅商店、商圈、百貨公司、賣場或夜市)。
  2、有安排指定購物商店:
  (1)前目之指定購物商店總數不得超過全程總夜數減一之數額。
  (2)依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送本局核備之旅行購物保障作業規定第二條所定編號為A(珠寶玉石類)、B(精品百貨類)等類別之旅行購物保障商店得至多安排合計兩站。

第3點


  本要點之優質行程分區及具體內容如下:
  (一)優質行程分區,臺灣本島各直轄市、縣(市)依地理位置分為四區:
  1、北區: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宜蘭縣、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
  2、中區: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
  3、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4、東區:花蓮縣、臺東縣。
  (二)區域旅遊,係指其行程範圍涵蓋優質行程分區一區以上、三區以下,但離島行程不計。
  (三)全區順向旅遊,係指其行程範圍涵蓋優質行程分區四區;行程內容應以入境地為始區,按分區以順時針方向安排(如北東南中、中北東南),不得逆向或跳區,但離島行程不在此限。
  (四)全區逆向旅遊,係指其行程範圍涵蓋優質行程分區四區;行程內容應以入境地為始區,按分區以逆時針方向安排(如北中南東、中南東北),不得順向或跳區,但離島行程不在此限。

第4點


  旅行業申請接待優質行程團體,應檢附團員名冊、行程表(含每日行程時數、里程數、景點與購物商店停留時間)、與遊覽車公司預定簽署之租車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輸入預定接待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相關資訊,並經系統介接進入本局優質行程系統檢核通過者,始由移民署核發入臺數額。

第5點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優質行程團體業務,經本局檢核通過及移民署核發數額後,應如實執行旅遊內容。旅遊內容如有變更,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通報本局;未依規定通報者,視其情節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6點


  優質行程團體之旅遊內容(含行程方向)變更,除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所致外,應與經本局檢核通過之內容及品質相符。如有不符,視其情節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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