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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放射性物料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107.05.18【發布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093004766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10700060001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進行放射性物料營運技術及最終處置研究發展之相關人員或團體,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被推薦為受獎勵之候選人或團體:
  一、執行研究發展計畫,其成果對現有放射性物料營運及最終處置技術,有重大改良或提升。
  二、執行研究發展計畫,其成果對促進放射性物料及最終處置整體營運安全,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放射性物料營運技術及最終處置之研究發展、策劃或提供具體意見,具有重大貢獻。

   --107年5月18日修正前條文--


  進行放射性物料營運技術及最終處置研究發展之相關人員或團體,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被推薦為受獎之候選人或團體:
  一、執行研究發展計畫,其成果對現有放射性物料營運及最終處置技術,有重大改良或提升。
  二、執行研究發展計畫,其成果對促進放射性物料及最終處置整體營運安全,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放射性物料營運技術及最終處置之研究發展、策劃或提供具體意見,具有重大貢獻。

第3條


  前條獎勵每二年辦理一次,主管機關受理推薦期間為辦理年之六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107年5月18日修正前條文--


  主管機關受理推薦期間為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第4條


  推薦候選人或團體應檢具推薦書,送主管機關評審。
  前項推薦書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5條


  主管機關之評審作業分為初審及複審。

第6條


  初審作業由主管機關組成初審小組,就個案進行書面審查後,提出初審入選名單。

第7條


  複審作業由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組成複審委員會,就初審入選名單進行複審,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說明會或進行訪談。

第8條


  主管機關核定之得獎人員或團體,擇期予以獎勵及公開表揚。
  前項獎勵及公開表揚得與主管機關其他獎勵活動合併舉行。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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