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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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0.05.14【發布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106000443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四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1100031265號令發布廢止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入住條件之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及民眾。
前項入住條件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告之。
本標準收費項目為自費入住之服務費,其費額如下:
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七千九百五十元。
二、養護: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三、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本標準施行前已依規定繳費入住者,依原契約收費標準辦理。
前條第一項所定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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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入住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0.05.14【發布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規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四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1100031265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入住條件之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及民眾。
前項入住條件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告之。
第3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為自費入住之服務費,其費額如下:
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七千九百五十元。
二、養護: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三、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本標準施行前已依規定繳費入住者,依原契約收費標準辦理。
第4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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