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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各級機關機構學校網站無障礙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

【發布日期】112.02.14【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技字第102430233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10443024280號令修正發布第5、6條條文(名稱: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1064300174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四日數位發展部數位政府字第112400012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2條


﹝1﹞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112年2月1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3條


﹝1﹞網站無障礙檢測、稽核及認證標章,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網站無障礙規範辦理,主管機關尚未訂定網站無障礙規範者,應依下列順序擇定適用之規定:
  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2﹞前項網站無障礙規範應符合下列檢測基準:
  一、可感知:資訊及使用者介面元件應以使用者能察覺之方式呈現。
  二、可操作:使用者介面元件及導覽功能應具可操作性。
  三、可理解:資訊及使用者介面之操作應具可理解性。
  四、穩健性:網頁內容應可供身心障礙者以輔助工具讀取,並具有相容性。

第4條


﹝1﹞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應自行檢測其資訊服務網站之無障礙功能,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註冊。
﹝2﹞各機關應備具申請書、自行檢測報告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無障礙認證標章。
﹝3﹞主管機關辦理無障礙稽核時,得有身心障礙者參與。

第5條


﹝1﹞無障礙認證標章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第6條


﹝1﹞主管機關核發之無障礙認證標章,其尺寸規格為寬八十八像素,高三十一像素。
﹝2﹞各機關張貼無障礙認證標章,不得變更尺寸、變形或加註字樣,並連結至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頁。
﹝3﹞無障礙認證標章張貼於網站首頁下方。

第7條


﹝1﹞主管機關得抽測張貼無障礙認證標章之各機關資訊服務網站,抽測結果未通過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主管機關廢止並註銷其無障礙認證標章,並公告於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
﹝2﹞主管機關抽測各機關網站時,應依各機關取得認證標章之規範版本辦理。
﹝3﹞主管機關辦理無障礙認證標章抽測作業時,應有身心障礙者參與。
﹝4﹞主管機關為第一項之抽測,其比率每年應達前一年度已核發無障礙認證標章數之百分之五以上。

第8條


﹝1﹞主管機關得委託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本辦法之檢測、註冊、稽核、核發、抽測、通知改正、廢止及註銷等作業。

第9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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