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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

【發布日期】102.03.07【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09200922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0960822571號令修正發布第1、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七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20821155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

【法規內容】

第1點


﹝1﹞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鑑定歸類之試驗方法及其類別或分級之判定,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1﹞公共危險物品之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應依本基準之規定辦理。但如有其他試驗項目、檢測程序或分析方法具同等試驗效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第3點


﹝1﹞試驗物品為未知物者,應先確認其物性,判定其為液體或固體,再進行分類試驗。其確認方式如下:
  (一)液體:在一大氣壓下,且20℃時為液態者或20℃時為固態、超過20℃在40℃以下為液態者。其試驗方法如下:
  1.試驗裝置:
  (1)恆溫水槽:具備攪拌裝置、加熱器、溫度計及自動溫度調節器(可控制溫度在±0‧1℃),深度150mm以上。
  (2)溫度計:凝固點測試用,刻度範圍為20℃至50℃。
  (3)試管:內徑30mm、高度120mm之平底圓筒型透明玻璃製,
  管底起算55mm與85mm高度處予以標線(以下分別稱為A線與B線);數量二支。
  (4)橡皮塞:數量二個,其大小恰可封住試管開口;其中一個中央鑽孔以支撐溫度計。
  2.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為20±2℃,風速在0.5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3.試驗步驟:
  (1)將兩支試管裝滿待測物至A線。其中一支以橡皮塞完全密封(以下稱液體判斷用試管),另一支則蓋上插有溫度計之橡皮塞(以下稱溫度測定用試管),溫度計置入A線下30mm,直立於試管中。
  (2)調整恆溫水槽溫度,控制溫度在20.0±0.1℃,將兩支試管直立靜置於槽中,並讓B線淹沒於水槽液面下。待溫度測定用試管之待測物到達試驗溫度20℃後,保持靜置狀態10分鐘。
  (3)10分鐘後,將液體判斷用試管從恆溫水槽中取出,平放於水平之平台,同時觀察液面前緣通過B線所需時間。
  4.判定基準:所需時間在90秒以內,待測物在20℃為液體。
  5.在20℃以上40℃以下之液態判定方式依上開試驗步驟進行,調整合適之試驗溫度進行判定。
  (一)固體:在一大氣壓下,20℃時非氣態之物質,且不屬於(一)液體之範圍者。

第4點


﹝1﹞依照下列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進行公共危險物品之分類:

(一)氧化性固體:


  氧化性固體依物質燃燒時間及敏感度進行判定,其判定方法如下:

1.試驗物品為粉粒狀者:係指可通過篩網孔徑1.18㎜者。

(1)燃燒試驗:


  1》標準物質:過氯酸鉀(特級)及溴酸鉀(1級),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300µm篩網,而無法通過150µm篩網。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在20℃,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二十四小時。
  2》還原劑:木粉,其材質為杉邊材,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500µm篩網,而無法通過250µm篩網。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在20℃,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四小時。
  3》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20±2℃,溼度50±10﹪,風速在0.5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4》試驗器具:厚度在10mm以上之絕熱板及白金加熱器。
  5》試驗方法:
  A.標準物質及試驗物品過篩乾燥,分別以1比1之重量比例與木粉充分混合,其合計重量為30g。
  B.將上述混合物置於絕熱板上,堆積成高度與底面積直徑比為1比1.75的圓錐體。
  C.以1,000℃之白金加熱器,接觸混合物的底部,其接觸時間不得超過10秒,然後量測底部圓周開始著火至火焰熄滅之燃燒時間(以下稱燃燒時間)。
  D.重複試驗5次以上,取其平均值並比較其燃燒時間。
  6》判定基準:
  第一級—燃燒時間較溴酸鉀短。
  第二級—燃燒時間較溴酸鉀長,較過氯酸鉀短。
  第三級—燃燒時間較過氯酸鉀長。

(2)落錘試驗:


  1》標準物質:硝酸鉀(特級)及氯酸鉀(1級),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250µm的篩網,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在20℃,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二十四小時。
  2》還原劑:紅磷(1級),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180µm的篩網,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在20℃,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四小時。
  3》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20±2℃,溼度50±10﹪,風速在0.5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4》試驗器具:直徑40mm及厚度0.01mm之鋁箔紙及落錘測試儀。
  5》試驗方法:
  A.標準物質及試驗物品過篩乾燥,分別以1比1之重量比例與紅磷充分混合,其合計重量為100mg。
  B.分別放置於鋁箔紙製之套筒中並密封置於測試架上,使用5kg落錘進行測試。
  C.試驗過程中應依(硝酸鉀/紅磷)和(氯酸鉀/紅磷)敏感度之差別,找出各自合適之試驗高度,每個高度需重複實驗10次以上,觀察其測試結果是否有火星、火花或爆轟等現象。
  6》判定基準:
  第一級—較氯酸鉀敏感。
  第二級—較氯酸鉀鈍感,但較硝酸鉀敏感。
  第三級—較硝酸鉀鈍感。

(3)試驗結果綜合判定:


  1》試驗結果I者為氧化性固體第一級。
  2》試驗結果II者為氧化性固體第二級。
  3》試驗結果III者為氧化性固體第三級。

2.試驗物品為非粉粒狀者:係指無法通過篩網孔徑1.18㎜者。

(1)大量燃燒試驗:


  1》標準物質:過氯酸鉀(特級),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300µm篩網,但無法通過150µm篩網,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在20℃,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二十四小時。
  2》還原劑:木粉,其材質為杉邊材,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500µm篩網,但無法通過250µm篩網,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在20℃,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四小時。
  3》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20±2℃,溼度50±10﹪,風速在0.5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4》試驗器具:厚度在10mm以上之絕熱板及白金加熱器。
  5》試驗方法:
  A.標準物質及試驗物品過篩乾燥,分別以1比1之重量比例與木粉充分混合,其合計重量為500g。
  B.將上述混合物置於絕熱板上,堆積成高度與底面積直徑比為1比2之圓錐體。
  C.以1,000℃之白金加熱器,接觸混合物的底部,其接觸時間不得超過30秒,著火後量測其燃燒時間。
  D.此處燃燒係指持續或間歇性著火情形,在五次以上試驗中,若有一次以上未燃燒成功,則需重複再進行五次以上試驗,在總共十次以上試驗中,有五次以上燃燒成功,才可以計算其平均燃燒時間,否則重做試驗。
  6》判定基準:
  第一級—燃燒時間比過氯酸鉀短。
  第二級—燃燒時間比過氯酸鉀長。

(2)鐵管試驗:


  1》還原劑:賽璐珞粉,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53µm篩網。
  2》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20±2℃,溼度50±10﹪,風速在0.5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3》試驗器具:外徑60mm/厚度5mm/長度500mm/具有底部之無縫鋼管、50g引爆藥及6號電氣雷管。
  4》試驗方法:
  A.試驗物品與賽璐珞粉以3比1的重量比例充分混合,充填至鐵管內八分滿,並放入50g的引爆藥後,鐵管中央插入6號電氣雷管,將鐵管埋在砂中引爆。
  B.重複進行三次以上試驗觀察鐵管破裂狀況。如鐵管自上端至下端完全分離為「完全破裂」;如鐵管破損、扭曲、變形等則為「不完全破裂」。
  5》判定基準:
  第一級—鐵管完全破裂。
  第二級—鐵管不完全破裂。

(3)試驗結果綜合判定:


  1》測試結果。者,應將物品粉碎後依「試驗物品為粉粒狀」之試驗方法進行判定。
  2》測試結果III者為氧化性固體第三級。

(二)易燃固體

   易燃固體依物質著火的難易性進行判定,其判定方法如下:

1.瓦斯著火試驗:


  (1)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20±2℃,溼度50±10﹪,風速在0.5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2)試驗器具:厚度在10mm以上之絕熱板及瓦斯火焰器。
  (3)試驗方法:
  1》將乾燥後之試驗物品3cm3放置於絕熱板上,試驗物品為粉粒狀者,將其堆成半圓形狀。
  2》將瓦斯火焰器之火焰長度調節在火嘴朝上狀態下70mm,然後與試驗物品接觸10秒鐘,其火焰與試驗物品接觸面積為2cm2、接觸角度為30°。
  3》重複上述步驟10次以上,測量火焰接觸試驗物品時,試驗物品所需著火時間,觀察試驗物品是否有1次以上繼續燃燒或無焰燃燒之情形。
  (4)判定基準:
  1》試驗物品在3秒內著火者為易燃固體第一級。
  2》試驗物品在3秒以上10秒以內著火者為易燃固體第二級。
  3》試驗物品在10秒以內不著火者,則進行閉杯式閃火點試驗。

2.閉杯式閃火點試驗:


  (1)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20±2℃,溼度50±10﹪,風速在0.5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2)試驗器具:閉杯式閃火點測試儀。
  (3)試驗方法:
  1》將2g之試驗物品放入試料杯中,蓋上杯蓋。
  2》設定溫度,將試料杯保持於該溫度下5分鐘,然後引燃試驗用火焰,調整火焰直徑至4mm大小。
  3》啟動開關,將試驗火焰接觸試料杯2.5秒後復原,重複試驗找出閃火點。
  (4)判定基準:
  閃火點≦40℃之試驗物品為易燃固體,其餘則非屬易燃固體。

(三)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依物質在空氣中發火性、與水接觸之發火性或產生可燃性氣體進行判定,其判定方法如下:

1.自然發火性試驗:


  (1)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20±2℃,濕度50±10% ,風速在0.5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2)試驗器具:直徑90mm之化學分析用濾紙、瓷杯蒸發皿及厚度在10mm以上之絕熱板。
  (3)試驗方法:
  1》固體物品試驗方法:
  A.瓷杯法:將能通過300µm篩網10﹪以上之粉末狀試料取出1cm3,置於化學分析用濾紙(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在20℃,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二十四小時)的中央,濾紙應置於瓷杯蒸發皿上,觀察試驗物品在10分鐘內是否自然發火。試驗物品在10分鐘內會自然發火者,判定為發火性固體第一級。
  B.落下法:試驗物品在上述步驟10分鐘內不會自然發火者,將2cm3之試驗物品自1m高度落到絕熱板上,觀察在落下後10分鐘內是否會自然發火。重複進行試驗5次以上,如有1次以上有自然發火情形者,則判定為發火性固體第二級。
  2》液體物品試驗方法:
  A.瓷杯法:將試驗物品0.5cm3,從10mm至20mm高度,全數在30秒內以相同速度利用注射器或滴管滴下到直徑約70mm瓷杯蒸發皿上,觀察試驗物品在10分鐘內是否自然發火。試驗物品在10分鐘內會自然發火者,判定為發火性液體第一級。
  B.落下法:試驗物品在上述步驟10分鐘內不會自然發火者,將0.5cm3之試驗物品,從10mm至20mm高度,全數在30秒內以相同速度利用注射器或滴管滴下到舖有直徑90mm濾紙之直徑約70mm瓷杯蒸發皿上,觀察試驗物品在10分鐘內是否自然發火或濾紙焦黑。重複進行試驗5次以上,如有1次以上有自然發火或濾紙焦黑情形者,則判定為發火性液體第二級。(濾紙變成褐色或淡褐色均視為焦黑)
  (4)判定基準:
  1》以瓷杯法試驗自然發火者為發火性液體或發火性固體第一級。
  2》以落下法試驗自然發火者為發火性液體或發火性固體第二級。
  3》以上兩者試驗皆不自然發火者,則進行與水反應性試驗。

2.與水反應性試驗:


  (1)試驗場所:一大氣壓力下,溫度20±2℃,濕度50±10%,風速在0.5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2)試驗器具:容積500cm3 燒杯、體積100cm3平臺、化學分析用濾紙及氣相層析儀。
  (3)試驗方法:
  1》微量燒杯法:在容量500cm3的燒杯底部放置平臺,在平臺上面裝滿20±5℃的純水,上面再放置直徑大於平臺直徑之濾紙,控制平臺上水量讓濾紙浮在水面上。試驗物品為固體者,放置直徑2mm之試驗物品量於濾紙中央;試驗物品為液體者,注入5mm3(0.005ml)之試驗物品量於濾紙中央,觀察是否自然著火。不會自然著火者,則重複相同步驟5次以上,觀察其中是否有一次以上會自然著火。如所產生氣體不會自然著火者,則將該氣體接近火焰,觀察是否著火。
  2》少量燒杯法:在上開 eq \o\ac(○,1)1步驟試驗下不自然著火者,則增加試驗物品量至50mm3,並重新操作,所產生氣體仍不會自然著火者,則將該氣體接近火焰,觀察是否著火。
  3》產生氣體量測定法:在上開 eq \o\ac(○,2)2步驟試驗下仍不會著火者,則測定產生氣體量,並分析該氣體是否含有可燃性成分。其測試方法如下:
  A.將2g試驗物品放入氣體量測裝置之100cm3燒杯中,將燒杯放入40℃恆溫水槽,最後於燒杯內快速加入40℃純水50cm3,每隔1小時測定氣體產生量,至少測試五小時。
  B.每隔1小時所測到的氣體產生量,將其換算成每1kg試驗物品所產生的量,其中最大值視為本試驗之氣體產生量,並以檢知管、氣相層析儀等分析儀器測定是否含可燃性氣體。
  (4)判定基準:
  1》以微量燒杯法或少量燒杯法而自然發火者為禁水性物質第一級。
  2》以微量燒杯法或少量燒杯法而小火苗著火者為禁水性物質第二級。
  3》以產生氣體量測定法測得可燃氣體量大於200 l/kg-hr者為禁水性物質第三級。
  4》以微量燒杯法、少量燒杯法均無自然發火,亦無小火苗著火,且產生氣體量測定法測得可燃氣體量小於200 l/kg-hr者則非屬禁水性物質。

(四)易燃液體


  易燃液體依物質引火性進行判定。有關各種不同測試閃火點儀器及所參考之歐美日及本國標準如下表,試驗物品屬於低閃火點者,則閃火點測試儀必須加裝冷凍循環設備。

1.各種不同測試閃火點儀器及所參考之歐美日及本國標準

2.判定基準:


  (1)閃火點≦-20℃且起始沸點〈40℃者,為特殊易燃物。
  (2)閃火點〈100℃且自燃溫度〈100℃者,為特殊易燃物。
  (3)閃火點〈21℃者,為第一石油類(非水溶性液體)。
  (4)閃火點〈21℃者,為第一石油類(水溶性液體)。
  (5)21℃≦閃火點〈70℃者,為第二石油類(非水溶性液體)。
  (6)21℃≦閃火點〈70℃者,為第二石油類(水溶性液體)。
  (7)70℃≦閃火點〈200℃者,為第三石油類(非水溶性液體)。
  (8)70℃≦閃火點〈200℃者,為第三石油類(水溶性液體)。
  (9)200℃≦閃火點〈250℃者,為第四石油類。

(五)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依物質爆炸的危險性及熱分解的激烈程度進行判定,其判定方法如下:

1.熱分析試驗:


  (1)標準物質:2,4-二硝基甲苯(DNT,特級)、過氧化二苯甲醯(BPO,1級)。
  (2)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20±2℃,濕度50±10%,風速在0.5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3)試驗器具:微差掃瞄熱卡計(DSC)或示差熱分析儀(DTA) 。
  (4)試驗方法:
  1》2,4-二硝基甲苯試驗步驟:
  A.將2,4-二硝基甲苯1mg裝入耐壓50kgf/cm2以上的測試筒(cell)並密封,連同空的測試筒放入加熱爐內,以每分鐘上升4℃的速率加熱至400℃。
  B.計算開始放熱溫度(T:單位℃)與放熱量(Q:單位J/g)。需注意下列事項:
  (a)基線需連接開始與結束放熱部份。
  (b)開始放熱溫度係由轉折點上之切線與基線的交點求出。
  (c)有多個巔峰點出現時,以開始放熱溫度作為第一個巔峰點,以所有巔峰點計算放熱量。
  C.重複B的步驟5次,分別計算出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將其平均值作為2,4-二硝基甲苯之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
  2》過氧化二苯甲醯試驗步驟:
  過氧化二苯甲醯2mg,依據1》試驗步驟求得過氧化二苯甲醯之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
  3》綜合1》、2》數據做圖:
  如下圖所示,以logQ對log(T-25)作圖,分別將2,4-二硝基甲苯之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與過氧化二苯甲醯之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放入座標圖內,將兩點連成一直線,即為判定基準線。

  4》待測物:
  A.將待測物2mg裝入耐壓50kgf/cm2以上的測試筒內並密封,連同空的測試筒放入加熱爐內,以每分鐘上升4℃的速率加熱至400℃。可配合放熱量增減待測物的重量。
  B.計算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需注意下列事項:
  (a)基線需連接開始與結束放熱部份。
  (b)開始放熱溫度係由轉折點上之切線與基線的交點求出。
  (c)有多個巔峰點出現時,以開始放熱溫度作為第一個巔峰點,以所有巔峰點計算放熱量。
  C.重複B.的步驟5次,分別計算出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將其平均值作為待測物之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
  D.將待測物的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分別計算出logQ與log(T-25)的值,將其值畫於上圖中。
  (5)判定基準:
  第一級-放熱量與放熱溫度之對應點位於2,4-二硝基甲苯及過氧化二苯甲醯之判定基準線之上。
  第二級-放熱量與放熱溫度之對應點位於2.4-二硝基甲苯及過氧化二苯甲醯之判定基準線之下。

2.壓力容器試驗:


  (1)1mm孔徑節流板(orifice)壓力容器試驗:
  1》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20±2℃,濕度50±10%,風速在0.5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2》試驗器具:
  A.壓力容器的側面及上面分別安裝節流板與破裂板,且其內部可容納試料容器,為一內容量200cm3的不銹鋼製容器。
  B.試料容器為內徑30mm,高50mm,厚0.4mm,且底為一平面,上方開放之鋁製圓筒。
  C.孔徑1mm之節流板為厚度2mm之不銹鋼製品。
  D.破裂板為鋁等金屬所製造之物品,破裂壓力為6kgf/cm2。
  E.加熱器輸出功率為700W以上。
  3》試驗方法:
  A.在壓力容器底放入一裝有5g矽油之試料容器,設定加熱器之電壓及電流值,可使矽油溫度從100℃到200℃之過程以每分鐘40℃的速率加熱。
  B.以加熱器持續加熱30分鐘以上。
  C.壓力容器側面為鐵氟龍製,嵌有氟化橡膠製等耐熱性墊片,然後安裝孔徑1mm的節流板,在壓力容器底部放置試驗物品5g,在壓力容器上方安裝鐵氟龍製,嵌有氟化橡膠等耐熱性墊片之破裂板。
  D.將水倒在破裂板上方。
  E.以加熱器加熱壓力容器。
  F.反覆操作A到E 步驟10次以上,觀察破裂板是否會破裂。
  (2)9mm孔徑節流板(orifice)壓力容器試驗:
  將上述「孔徑1mm」節流板改成「孔徑9mm」,並根據1mm孔徑節流板之壓力容器試驗方法進行9mm孔徑節流板之壓力容器試驗。
  (3)判定基準:
  第一級-9mm孔徑10次有5次以上破裂。
  第二級-1mm孔徑10次有5次以上破裂且9mm孔徑10次有4次以下破裂。
  第三級-1mm孔徑10次有4次以下破裂。

3.試驗結果綜合判定:



  (1)測試結果I為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A型、B型。
  (2)測試結果II為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C型、D型。

(六)氧化性液體


  氧化性液體依物質燃燒時間之長短進行判定,其判定方法如下:

1.燃燒試驗:


  (1)標準物質:90% 硝酸水溶液。
  (2)還原劑:木粉,其材質為杉邊材,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500µm篩網,且無法通過250µm篩網,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在20℃,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四小時。
  (3)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20±2℃,濕度50±10%,風速在0.5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4)試驗器具:外徑120mm之平底蒸發皿、注射器及白金加熱器。
  (5)試驗方法:
  1》將15g木粉放置於平底蒸發皿內,堆積成高度與底面積直徑比為1比1.75的圓錐體,放置1小時。
  2》標準物質取15g,用注射器由圓錐體的上方均勻注射,然後以1,000℃之白金加熱器,接觸混合物的底部,其接觸時間不得超過10秒,著火後量測燃燒時間。
  3》試驗物品依照2》的方式量測燃燒時間。
  4》此處燃燒係指持續或間歇性著火情形,在五次以上試驗中,若有一次以上未燃燒成功,則需重複再進行五次以上試驗,在總共十次以上試驗當中,有五次以上燃燒成功,才可以計算其平均燃燒時間,否則重做試驗。
  (6)判定基準:
  1》比90% 硝酸水溶液和木粉之混合物的燃燒時間短為氧化性液體。
  2》比90% 硝酸水溶液和木粉之混合物的燃燒時間長為非氧化性液體。

第5點


﹝1﹞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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