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簡讀版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護牆設置基準

【發布日期】95.12.08【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內授消字第092009292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094009158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0950826095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條第八款所定防護牆之設置基準,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防護牆分為鋼筋混凝土製、混凝土空心磚製及鋼板製等三種,並應設置於堅固基礎上,對被波及處之耐火及延燒應具有充分阻絕效果,其構造依下表規定:

第3點


  防護牆之基礎及牆之計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之相關規定。

第4點


  混凝土空心磚製防護牆之牆縫塗裝面均應粉刷水泥漿,其混凝土空心磚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八九○五混凝土空心磚之規定,且不得有龜裂、變形、損傷之情形。

第5點


  鋼板製防護牆之鋼板應施以防銹處理,將鋼板表面清掃,油漆防銹塗料二次後,作修整油漆。

第6點


  混凝土等之配合與強度,除應符合CNS三○九○「預拌混凝土」之規定外,其強度並應符合下表規定:

第7點


  防護牆之耐地震力:依建築技術規則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8點


  防護牆之耐風壓力: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之相關規定。

第9點


  防護牆之設置應與各設備保持適當距離,不得使洩漏之氣體滯留或妨礙日常作業。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