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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4.15【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3046033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40460572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9046075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立法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60460202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之附表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五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3602022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之附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中央管河川各水系之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3條


﹝1﹞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許可辦理中央管河川疏濬兼供土石作業,其採取土石使用費得依前條收費標準之金額減免百分之七十。

第4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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