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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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5.12.27【發布機關】財政部
1‧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月二日財政部(75)台財人字第75719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原條文】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105007305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財政人員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財政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業務有特殊貢獻或具有特殊功績。
二、對有關財政學術與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三、遇特殊危急事故,冒險搶救,保全機關(構)或公眾財產,貢獻卓著。
四、察舉不法,致增加國庫鉅額收入或避免重大損失,貢獻卓越。
五、捐助或贈與政府鉅額財產,裨益國家財政。
六、有其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
前項所稱財政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財政、稅務、關務、金融、保險人員。
非財政人員或外國人有功於財政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財政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
非財政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構)或單位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財政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本獎章之請頒,由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部長核定頒給之。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
本獎章之頒給,應以公開儀式為之。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獲頒本獎章人員事後如發現有與請頒事實不符情事,本部得註銷並追繳其獎章及證書;其程序準用第四條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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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有功財政人員,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財政人員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財政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業務有特殊貢獻或具有特殊功績者。
二、對有關財政學術與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 價值或成效者。
三、遇特殊危急事故,冒險搶救,保全機關或公眾財產,貢獻卓著者。
四、察舉不法,致增加國庫巨額收入或避免重大損失,貢獻卓越者。
五、捐助或贈與政府鉅額財產,裨益國家財政者。
六、有其他重要功蹟足資表揚者。
前項所稱財政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財政、稅務、關務、金融、保險人員。
非財政人員或外國人有功於財政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財政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
非財政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財政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部長核定頒給之。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
本獎章之頒給,應以公開儀式為之。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接受。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財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發布日期】105.12.27【發布機關】財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財政人員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財政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業務有特殊貢獻或具有特殊功績。
二、對有關財政學術與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三、遇特殊危急事故,冒險搶救,保全機關(構)或公眾財產,貢獻卓著。
四、察舉不法,致增加國庫鉅額收入或避免重大損失,貢獻卓越。
五、捐助或贈與政府鉅額財產,裨益國家財政。
六、有其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
前項所稱財政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財政、稅務、關務、金融、保險人員。
非財政人員或外國人有功於財政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第3條
財政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
非財政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構)或單位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財政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第4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部長核定頒給之。
第5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
第7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以公開儀式為之。
第8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第9條
獲頒本獎章人員事後如發現有與請頒事實不符情事,本部得註銷並追繳其獎章及證書;其程序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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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七十五年十月二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有功財政人員,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財政人員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財政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業務有特殊貢獻或具有特殊功績者。
二、對有關財政學術與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 價值或成效者。
三、遇特殊危急事故,冒險搶救,保全機關或公眾財產,貢獻卓著者。
四、察舉不法,致增加國庫巨額收入或避免重大損失,貢獻卓越者。
五、捐助或贈與政府鉅額財產,裨益國家財政者。
六、有其他重要功蹟足資表揚者。
前項所稱財政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財政、稅務、關務、金融、保險人員。
非財政人員或外國人有功於財政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第3條
財政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
非財政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財政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第4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部長核定頒給之。
第5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
第7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以公開儀式為之。
第8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接受。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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