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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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5.11.21【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5480338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辦法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係指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執行長或與其職務相當之人。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負責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任負責人,因執行其職務致使事業遭吊銷執照者。
三、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四、於國內無住居所者。
五、有其他重大情事不適任負責人者。
﹝1﹞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總經理、執行長或與其職務相當之人,至少應具備以下基本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學院或大學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二、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專業知識或經營管理能力或相當社會經驗者。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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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105.11.21【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任負責人,因執行其職務致使事業遭吊銷執照者。
三、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四、於國內無住居所者。
五、有其他重大情事不適任負責人者。
第4條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學院或大學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二、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專業知識或經營管理能力或相當社會經驗者。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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