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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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5.10.13【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105410317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無償提供之公用頻道,應獨立於其他頻道設置,專供民眾、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登記使用,以播送具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之節目。
系統經營者應依本辦法訂定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以適當方式向大眾公開,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規劃依據。
二、訊息揭露及鼓勵大眾使用之方法。
三、為設置及管理所需之人力、財務、設備及其他資源規劃。
四、民眾登記使用辦法及節目排播原則。
五、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合法使用說明。
六、閱聽民眾申訴節目內容違反法令規定之處理機制。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條第二項第四款系統經營者所定之民眾登記使用辦法,應秉持公平、公開、公正之精神,對於首次申請登記之民眾或團體予以優先使用,並以先登記先使用為原則。
前項辦法應包括以書面告知當事人登記使用之相關權利義務。
系統經營者應合理排播節目,避免同一個人或團體過度使用頻道時段,並不得對登記使用人為排播時之差別待遇;對於新播或首播節目,應於其登記使用之時段優先予以播送。
系統經營者於公用頻道節目播送時,應自主管控其節目內容;如播送之節目內容違反法令規定時,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應即自行或轉通知受託管理公用頻道者停止播送有關違失內容。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發布日期】105.10.13【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無償提供之公用頻道,應獨立於其他頻道設置,專供民眾、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登記使用,以播送具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之節目。
第3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本辦法訂定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以適當方式向大眾公開,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規劃依據。
二、訊息揭露及鼓勵大眾使用之方法。
三、為設置及管理所需之人力、財務、設備及其他資源規劃。
四、民眾登記使用辦法及節目排播原則。
五、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合法使用說明。
六、閱聽民眾申訴節目內容違反法令規定之處理機制。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4條
前條第二項第四款系統經營者所定之民眾登記使用辦法,應秉持公平、公開、公正之精神,對於首次申請登記之民眾或團體予以優先使用,並以先登記先使用為原則。
前項辦法應包括以書面告知當事人登記使用之相關權利義務。
系統經營者應合理排播節目,避免同一個人或團體過度使用頻道時段,並不得對登記使用人為排播時之差別待遇;對於新播或首播節目,應於其登記使用之時段優先予以播送。
第5條
系統經營者於公用頻道節目播送時,應自主管控其節目內容;如播送之節目內容違反法令規定時,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應即自行或轉通知受託管理公用頻道者停止播送有關違失內容。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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