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發布日期】113.03.20【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5480349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13480059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1﹞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 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三次;逾三十分鐘達六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六次;逾六十分鐘者,依前述原則計算之。
﹝2﹞ 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播送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3﹞ 第一項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含節目前後播出及中間插播之廣告。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發布日期】113.03.20【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113年3月20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