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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發布日期】113.03.20【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5480349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13480059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三次;逾三十分鐘達六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六次;逾六十分鐘者,依前述原則計算之。
﹝2﹞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播送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3﹞第一項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含節目前後播出及中間插播之廣告。

   --113年3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二次;達四十五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三次;達六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四次。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插播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第3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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