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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發布日期】113.04.22【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103570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1035715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8095874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2095638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4條第6款、第5條第3款、第6條第2款、第7條第2款、第9條附件1(含附圖)、附件2、第10條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名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509639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3093313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與北區事務大隊、中區事務大隊、南區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所屬單位人員及其他經移民署指定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穿著制服。

第3條


﹝1﹞移民署制服分為常服及勤務工作服。

第4條


﹝1﹞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受理入出國(境)及移民申請案件。
  二、執行入出國(境)查驗勤務。
  三、實施面談勤務。
  四、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正式訪問及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5條


﹝1﹞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戒護、移送、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等勤務。
  二、執行值班及收容管理勤務。
  三、登船執行入出國(境)查驗勤務。
  四、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6條


﹝1﹞前二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
﹝2﹞行政人員遇有前二條所定制服穿著時機,由相關單位視業務情況提供制服;參加會議時,得僅提供勤務工作服之勤務背心。

第7條


﹝1﹞制服之制式說明、製發及使用年限如附件一附件二

第8條


﹝1﹞制服換季時間,如附件三

第9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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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與北區事務大隊、中區事務大隊、南區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及其他經移民署指定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穿著制服。
第3條

﹝1﹞移民署制服分為常服、便服及勤務工作服。
第4條

﹝1﹞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三、正式訪問。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5條

﹝1﹞便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受理入出國及移民申請案件。
  二、執行入出國查驗、值班及線上相關勤務。
  三、新進人員於訓練中心執行訓練課程。
  四、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6條

﹝1﹞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戒護、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勤務。
  二、執行值班及收容管理職務。
  三、國境港口登輪執行入出國查驗職務。
  四、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7條

﹝1﹞前三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或穿著勤務背心、加著勤務外套。
﹝2﹞行政人員參加會議時得穿著勤務背心或加著勤務外套;行政人員遇有前三條所定制服穿著時機,由相關單位視業務情況提供之。
第8條

﹝1﹞制服之制式說明製發及使用年限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第9條

﹝1﹞制服換季時間或加著期間,如附件三。
第10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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