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簡讀版
【發布日期】113.04.22【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103570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1035715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8095874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2095638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4條第6款、第5條第3款、第6條第2款、第7條第2款、第9條附件1(含附圖)、附件2、第10條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名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509639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條文】
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3093313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1﹞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1﹞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與北區事務大隊、中區事務大隊、南區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所屬單位人員及其他經移民署指定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穿著制服。
﹝1﹞ 移民署制服分為常服及勤務工作服。
﹝1﹞ 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受理入出國(境)及移民申請案件。
二、執行入出國(境)查驗勤務。
三、實施面談勤務。
四、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正式訪問及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1﹞ 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戒護、移送、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等勤務。
二、執行值班及收容管理勤務。
三、登船執行入出國(境)查驗勤務。
四、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1﹞ 前二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
﹝2﹞ 行政人員遇有前二條所定制服穿著時機,由相關單位視業務情況提供制服;參加會議時,得僅提供勤務工作服之勤務背心。
﹝1﹞ 制服之制式說明、製發及使用年限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1﹞ 制服換季時間,如附件三。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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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1﹞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與北區事務大隊、中區事務大隊、南區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及其他經移民署指定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穿著制服。
﹝1﹞ 移民署制服分為常服、便服及勤務工作服。
﹝1﹞ 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三、正式訪問。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1﹞ 便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受理入出國及移民申請案件。
二、執行入出國查驗、值班及線上相關勤務。
三、新進人員於訓練中心執行訓練課程。
四、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1﹞ 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戒護、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勤務。
二、執行值班及收容管理職務。
三、國境港口登輪執行入出國查驗職務。
四、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1﹞ 前三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或穿著勤務背心、加著勤務外套。
﹝2﹞ 行政人員參加會議時得穿著勤務背心或加著勤務外套;行政人員遇有前三條所定制服穿著時機,由相關單位視業務情況提供之。
﹝1﹞ 制服之制式說明製發及使用年限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1﹞ 制服換季時間或加著期間,如附件三。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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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發布日期】113.04.22【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1035715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4條第6款、第5條第3款、第6條第2款、第7條第2款、第9條附件1(含附圖)、附件2、第10條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名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一、受理入出國(境)及移民申請案件。
二、執行入出國(境)查驗勤務。
三、實施面談勤務。
四、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正式訪問及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5條
一、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戒護、移送、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等勤務。
二、執行值班及收容管理勤務。
三、登船執行入出國(境)查驗勤務。
四、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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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一、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三、正式訪問。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5條
一、受理入出國及移民申請案件。
二、執行入出國查驗、值班及線上相關勤務。
三、新進人員於訓練中心執行訓練課程。
四、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6條
一、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戒護、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勤務。
二、執行值班及收容管理職務。
三、國境港口登輪執行入出國查驗職務。
四、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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