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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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8.03.02【發布機關】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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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經濟部經能字第098046008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依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於額定消耗電功率在二十五瓦特以上之白熾燈泡。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白熾燈泡:指依國家標準 CNS 298電燈泡(普通照明用)或 CNS 1 1006家庭用小型電燈泡所涵蓋之產品。
二、發光效率(lm/W):指白熾燈燈泡之初期光束及消耗電功率之比。
前項白熾燈燈泡初期光束及消耗電功率比值之測試方法,依其燈泡種類分別適用國家標準 CNS 3891 電燈泡(普通照明用)檢驗法或 CNS 11006家庭用小型電燈泡規定之產品測試方法。
白熾燈泡依額定消耗功率範圍,其實測之發光效率不得小於下表基準值,並應在產品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白熾燈泡耗用能源效率標準
【發布日期】98.03.02【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額定消耗電功率在二十五瓦特以上之白熾燈泡。
第3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白熾燈泡:指依國家標準 CNS 298電燈泡(普通照明用)或 CNS 1 1006家庭用小型電燈泡所涵蓋之產品。
二、發光效率(lm/W):指白熾燈燈泡之初期光束及消耗電功率之比。
前項白熾燈燈泡初期光束及消耗電功率比值之測試方法,依其燈泡種類分別適用國家標準 CNS 3891 電燈泡(普通照明用)檢驗法或 CNS 11006家庭用小型電燈泡規定之產品測試方法。
第4條
白熾燈泡依額定消耗功率範圍,其實測之發光效率不得小於下表基準值,並應在產品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5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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