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
。♬簡讀版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發布日期】109.08.11【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5046037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90460384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所稱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指基於環境、地質、地形、設施設備、運送物質、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可能發生工業管線災害之相關資料。
第3條
﹝1﹞有關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蒐集及彙整分析,並建立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庫,依法公開。
﹝2﹞前項資料之蒐集及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予以審定。
﹝3﹞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如涉及相關工業管線資訊管理系統圖資格式,應符合內政部訂定之公共設施管線資料標準之規定。
--109年8月11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有關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蒐集及彙整分析,並建立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庫,依法公開。
﹝2﹞前項資料之蒐集及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予以審定。
第4條
﹝1﹞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應每年進行檢討,並依前條規定審定後進行資料庫更新;必要時,得隨時更新。
第5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發布日期】109.08.11【發布機關】
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5046037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904603840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
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所稱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指基於環境、地質、地形、設施設備、運送物質、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可能發生工業管線災害之相關資料。
第3條
﹝1﹞有關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蒐集及彙整分析,並建立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庫,依法公開。
﹝2﹞前項資料之蒐集及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予以審定。
﹝3﹞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如涉及相關工業管線資訊管理系統圖資格式,應符合內政部訂定之公共設施管線資料標準之規定。
--109年8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有關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蒐集及彙整分析,並建立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庫,依法公開。
﹝2﹞前項資料之蒐集及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予以審定。
第4條
﹝1﹞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應每年進行檢討,並依前條規定審定後進行資料庫更新;必要時,得隨時更新。
第5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