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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發布日期】109.08.11【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5046037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90460384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所稱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指基於環境、地質、地形、設施設備、運送物質、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可能發生工業管線災害之相關資料。

第3條


﹝1﹞有關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蒐集及彙整分析,並建立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庫,依法公開。
﹝2﹞前項資料之蒐集及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予以審定。
﹝3﹞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如涉及相關工業管線資訊管理系統圖資格式,應符合內政部訂定之公共設施管線資料標準之規定。

   --109年8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有關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蒐集及彙整分析,並建立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庫,依法公開。
﹝2﹞前項資料之蒐集及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予以審定。

第4條


﹝1﹞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應每年進行檢討,並依前條規定審定後進行資料庫更新;必要時,得隨時更新。

第5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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