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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發布日期】105.08.09【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九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504603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準則依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再生水費計算公式如下:
﹝2﹞平均單位再生水費(新臺幣元/立方公尺)=(開發營運成本+合理利潤+各項賦稅)(新臺幣元)/售水量(立方公尺)。

第3條


﹝1﹞前條所稱開發營運成本,指經營再生水事業之下列各款支出項目:
  一、原水費用:自取引廢(污)水或放流水輸送至水處理設施進水口所發生之各項費用。
  二、水處理費用:自水處理設施進水口至出水口為處理水質所發生之各項費用。
  三、供水費用:自水處理設施出水口輸送再生水所發生之各項費用。
  四、業務費用:業務部門所發生或攤計之各項費用。
  五、管理費用:管理部門所發生或攤計之各項費用。
  六、其他營業費用:包括研究發展、員工訓練、其他環保支出等費用。
﹝2﹞前項各款支出項目,應加計營運發展需要及物價變動因素推算之。

第4條


﹝1﹞第二條所稱合理利潤,指資產重估後之業主權益乘投資報酬率。
﹝2﹞前項投資報酬率定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九,但得依當地通行利率、利潤率彈性調整之。

第5條


﹝1﹞第二條所稱各項賦稅,指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6條


﹝1﹞第二條所稱售水量,指再生水經營業預定供應水量。

第7條


﹝1﹞再生水經營業為維持連續足夠之水壓及水量予用戶使用,得依用戶水量、配水管徑大小、基本營運維持需要,訂定各口徑基本費,並依第二條計算公式,按實際用水量採分段(級)費率計收水費。

第8條


﹝1﹞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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