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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

【發布日期】107.05.17【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548018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648020471號令修正發布附表二之一~三;刪除第9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74801216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及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三、附表三、附表四之一~四之三、附表六之三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執照期間屆滿前六個月,應依指定方式提出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
﹝2﹞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換照,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提出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107年5月17日修正前條文--


﹝1﹞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執照期間屆滿前六個月,應依指定方式提出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

第3條


﹝1﹞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直播衛星事業)申請換照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一)、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未來六年營運計畫,並應於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結構與收費標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之執行情形。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二、未來六年營運計畫:
  (一)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二)財務結構及人事組織。
  (三)頻道或節目規畫。
  (四)內部控管機制。
  (五)經營方式及技術發展計畫。
  (六)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應分別依附表四之一、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一)、與申設或前次換照之營運計畫異同對照表、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第4條


﹝1﹞境外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直播衛星事業)申請換照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二)、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未來六年營運計畫,並應於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結構與收費標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之執行情形。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二、未來六年營運計畫:
  (一)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二)頻道或節目規畫。
  (三)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應分別依附表四之一、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一)、與申設或前次換照之營運計畫異同對照表、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第5條


﹝1﹞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申請換照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三)、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未來六年營運計畫,並應於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
  (一)頻道經營理念與節目或內容編排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狀況。
  (四)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二、未來六年營運計畫:
  (一)經營之頻道數目、頻道名稱及信號傳輸方式。
  (二)節目規畫。
  (三)傳播本國文化及本國自製節目之實施方案。
  (四)內部控管機制及節目編審制度。
  (五)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申請案件之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者,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應分別依附表四之二、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二)、與申設或前次換照之營運計畫異同對照表、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3﹞申請案件之頻道屬性為購物頻道者,第一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應分別依附表四之三、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三)、與申設或前次換照之營運計畫異同對照表、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第6條


﹝1﹞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節目供應事業)申請換照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四)、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未來六年營運計畫,並應於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
  (一)頻道經營理念與節目或內容編排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狀況。
  (四)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二、未來六年營運計畫:
  (一)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二)節目規畫。
  (三)內部控管機制及節目編審制度。
  (四)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申請案件之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者,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應分別依附表四之二、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二)、與申設或前次換照之營運計畫異同對照表、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3﹞申請案件之頻道屬性為購物頻道者,第一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應分別依附表四之三、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三)、與申設或前次換照之營運計畫異同對照表、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第7條


﹝1﹞主管機關應召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換照諮詢會議審查並提供諮詢意見。

第8條


﹝1﹞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換照者,填具之申請書、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資料不全得補正者,應令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時,駁回其申請。

第9條(刪除)


   --106年7月18日修正前條文--


﹝1﹞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換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違反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而有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超過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之情形。
  二、違反本法第五條規定,而有政府、政黨或相關事業、財團法人及人員投資或任職之情形。

第10條


﹝1﹞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申請換照案件,除有前二條情形應予駁回外,應依下列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審查:
  一、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四十分: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狀況與收費標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之執行情形。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二、未來六年營運計畫,六十分: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
  (二)內部控管機制。
  (三)財務規畫與收費基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
﹝2﹞前項評分合計低於六十分者為不合格,應不予許可。
﹝3﹞第一項第一款各審查項目之審查基準,準用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所訂審查基準;第一項第二款各審查項目之評分基準,準用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4﹞申請案件有違反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二條或第十九條前段規定之情形者,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第11條


﹝1﹞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申請換照其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者,除有第八條第九條情形應予駁回外,應依下列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審查:
  一、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四十分:
  (一)頻道經營理念與節目編排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狀況。
  (四)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五)其他事項之執行情形。
  二、未來六年營運計畫,六十分: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
  (二)內部控管機制及內容編審制度。
  (三)財務規畫與收費基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
﹝2﹞前項評分合計低於六十分者為不合格,應不予許可。
﹝3﹞第一項第一款各審查項目之審查基準,準用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所訂審查基準;第一項第二款各審查項目之評分基準,準用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4﹞申請案件有違反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二條或第十九條前段規定之情形者,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第12條


﹝1﹞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申請換照其頻道屬性為購物頻道者,除有第八條第九條情形應予駁回外,應依下列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審查:
  一、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四十分:
  (一)頻道經營理念與節目編排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狀況。
  (四)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五)其他事項之執行情形。
  二、未來六年營運計畫,六十分:
  (一)頻道定位與內容規畫。
  (二)內部控管機制及內容編審制度。
  (三)財務規畫與收費基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
﹝2﹞前項評分合計低於六十分者為不合格,應不予許可。
﹝3﹞第一項第一款各審查項目之審查基準,準用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所訂審查基準;第一項第二款各審查項目之評分基準,準用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4﹞申請案件有違反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二條或第十九條前段規定之情形者,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第13條


﹝1﹞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換照之案件,應以每頻道為申請單位並分別核發執照。
﹝2﹞申請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六個月內決定之。
﹝3﹞申請案件未能於前項期間處理終結者,主管機關得將審查期間延長至執照效期屆滿日止。

第14條


﹝1﹞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許可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有關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規定。

第15條


﹝1﹞申請人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繳交審查費及證照費。

第16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附表】
 

附表五之一評鑑應改善(或改正)事項之執行情形
附表五之二申設或前次換照及其他行政處分附款、承諾事項或行政指導之執行情形
附表六之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營業收入明細表
附表六之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營業支出明細表
附表六之三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上架統計表
附表七之一董事名冊
附表七之二監察人名冊
附表七之三經理人名冊
附表七之四股東名冊
附表七之五捐助人名冊
附表八之一股權結構圖(範例)
附表八之二外國人持股比例計算表
附表九之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自然人切結書
附表九之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法人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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