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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95.07.25【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500582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登載或宣播環境用藥、病媒防治廣告(以下簡稱環境用藥廣告),以下列方式為限:
  一、影視(含電影、電視、錄影帶、光碟片等)。
  二、廣播。
  三、看板(含電子看板)。
  四、網路。
  五、刊物(含報紙、雜誌、宣傳單張、日曆、月曆、電話簿等)。
  六、車輛(廂)廣告。

第3條


  業者登載或宣播環境用藥廣告時,應敘明廠商名稱及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字號。
  前項宣播以影視、廣播或電子看板方式為之者,得免敘明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字號。

第4條


  環境用藥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藉他人名義或保證為宣傳。
  二、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使人誤解環境用藥效能或性能。

第5條


  環境用藥廣告內容不得有錯誤之使用示範或下列圖文、言語:
  一、誇張安全性,如環保配方、絕對安全、人畜無害、無毒性、安心使用 或放心使用等。
  二、誇張效能,如立即見效、澈底殺滅、完全消滅、通通殺、根除或保證 等。
  三、誇張製法,如特級品、最高技術、最新科學(技)、最進步製法等。
  四、防治或預防腸病毒、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禽流感、退伍 軍人症及其病原菌。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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