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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發布日期】107.10.16【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5005307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50091737E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1078000509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準則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之環境用藥,不得含有依本法第七條公告禁用之成分。但專供實驗室內試驗研究者,不在此限。

第3條


  申請前條環境用藥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構或行政機關。
  二、專案防治:行政機關。
  三、申請登記用:環境用藥製造業或從事輸入行為之環境用藥販賣業。

   --107年10月16日修正前條文--


  申請前條環境用藥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公、私立學術機關(構)。
  二、專案防治:行政機關。
  三、申請登記用:環境用藥製造業或從事輸入行為之環境用藥販賣業。

第4條


  製造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所使用之環境用藥,應委託持有相同劑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為之。

第5條


  本準則案件之申請書表及應檢具資料內容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請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書表及資料內容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予退件;其補正期限以一個月為限。

   --107年10月16日修正前條文--


  本準則申請案件之申請書表及應檢具資料如附件
  檢具之申請書表及資料內容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予退件;其補正期限以一個月為限。

第6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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