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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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8.03.29【發布機關】教育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50130239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教育部臺教資(二)字第1050067651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080038536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單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
前項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學習活動之時數。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並得視課程需要,置助教協助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
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
三、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四、教學品質經本部依法令規定查核為持續列管或未通過。
五、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
六、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有關教育法令,情節嚴重,影響相關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依前項規定不得開設前,已開設之遠距教學課程,得依原教學計畫實施至該學期結束。
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於具備教學實施、記錄學生學習情形及其他支援學習功能之學習管理系統為之。
學校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開設遠距教學課程,應依學校規定由開課單位擬具教學計畫,依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專科學校法規定之課程規劃及研議程序,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應公告於網路。
前項教學計畫,應載明教學目標、修讀對象、課程大綱、上課方式、師生互動討論、成績評量方式及上課注意事項。
學生修習遠距教學課程成績及格,且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學分計算之規定者,由學校採認其學分,並納入畢業總學分數計算。
前項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已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而未超過二分之一者,學校應將校內遠距教學課程開設及品質確保之相關規定報本部審查核准後,始得開設。
第一項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學生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申請學分抵免,其課程學分數已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者,學校應造冊報本部備查。
下列學制班別經本部專案核准後,其畢業總學分數之計算,不受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一、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二、境外地區招收境外學生之二年制專科班、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前項學生學位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並加註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
學校與國外學校合作開授遠距教學課程者,以本部公告之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所列之學校,或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認可者為限。
學校應定期自行評鑑開授之遠距教學課程及教學成效;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依前項規定製作之評鑑報告,至少保存五年。
本部得組成訪視小組,就遠距教學實施成效,至學校進行訪視或評鑑;其結果有缺失或不符合規定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其情節,為下列處分:
一、減少其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
二、禁止其開設部分或全部遠距教學課程。
三、停止以遠距教學方式授課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其部分或全部之招生。
空中大學開設遠距課程,應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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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每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
前項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學習活動之時數。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並得視課程需要,置助教協助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於具備教學實施、記錄學生學習情形及其他支援學習功能之學習管理系統為之。
學校開授遠距教學課程,應依學校規定由開課單位擬具教學計畫,依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專科學校法規定之課程規劃及研議程序辦理,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應公告於網路。
前項教學計畫,應載明教學目標、修讀對象、課程大綱、上課方式、師生互動討論、成績評量方式及上課注意事項。
學生修習遠距教學課程成績及格,且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學分計算之規定者,由學校採認其學分,並納入畢業總學分數計算。
前項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大學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應依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申請審核及認證相關法令之規定,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審查核定後,始得為之;其畢業總學分數之計算,不受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每班招生名額以三十名為限,本部並得規定開班及招生有效期限;其招生名額,應納入本部核定之該校招生名額總量計算,但經本部核准者,得採外加方式辦理。
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之畢業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
學校與國外學校合作開授遠距教學課程者,以本部公告之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所列之學校,或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認可者為限。
學校應定期自行評鑑開授之遠距教學課程及教學成效;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依前項規定製作之評鑑報告,至少保存五年。
本部得就遠距教學實施成效,至學校進行訪視;訪視結果有缺失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其情節,依相關法規之規定減少其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或限制、禁止其開設遠距教學課程。
空中大學開設遠距課程,應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108.03.29【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單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
前項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學習活動之時數。
第3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並得視課程需要,置助教協助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第4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
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
三、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四、教學品質經本部依法令規定查核為持續列管或未通過。
五、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
六、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有關教育法令,情節嚴重,影響相關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依前項規定不得開設前,已開設之遠距教學課程,得依原教學計畫實施至該學期結束。
第5條
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於具備教學實施、記錄學生學習情形及其他支援學習功能之學習管理系統為之。
第6條
學校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開設遠距教學課程,應依學校規定由開課單位擬具教學計畫,依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專科學校法規定之課程規劃及研議程序,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應公告於網路。
前項教學計畫,應載明教學目標、修讀對象、課程大綱、上課方式、師生互動討論、成績評量方式及上課注意事項。
第7條
學生修習遠距教學課程成績及格,且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學分計算之規定者,由學校採認其學分,並納入畢業總學分數計算。
前項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已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而未超過二分之一者,學校應將校內遠距教學課程開設及品質確保之相關規定報本部審查核准後,始得開設。
第一項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學生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申請學分抵免,其課程學分數已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者,學校應造冊報本部備查。
下列學制班別經本部專案核准後,其畢業總學分數之計算,不受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一、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二、境外地區招收境外學生之二年制專科班、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前項學生學位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並加註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
第8條
學校與國外學校合作開授遠距教學課程者,以本部公告之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所列之學校,或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認可者為限。
第9條
學校應定期自行評鑑開授之遠距教學課程及教學成效;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依前項規定製作之評鑑報告,至少保存五年。
第10條
本部得組成訪視小組,就遠距教學實施成效,至學校進行訪視或評鑑;其結果有缺失或不符合規定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其情節,為下列處分:
一、減少其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
二、禁止其開設部分或全部遠距教學課程。
三、停止以遠距教學方式授課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其部分或全部之招生。
第11條
空中大學開設遠距課程,應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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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每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
前項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學習活動之時數。
第3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並得視課程需要,置助教協助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第4條
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於具備教學實施、記錄學生學習情形及其他支援學習功能之學習管理系統為之。
第5條
學校開授遠距教學課程,應依學校規定由開課單位擬具教學計畫,依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專科學校法規定之課程規劃及研議程序辦理,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應公告於網路。
前項教學計畫,應載明教學目標、修讀對象、課程大綱、上課方式、師生互動討論、成績評量方式及上課注意事項。
第6條
學生修習遠距教學課程成績及格,且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學分計算之規定者,由學校採認其學分,並納入畢業總學分數計算。
前項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第7條
大學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應依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申請審核及認證相關法令之規定,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審查核定後,始得為之;其畢業總學分數之計算,不受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每班招生名額以三十名為限,本部並得規定開班及招生有效期限;其招生名額,應納入本部核定之該校招生名額總量計算,但經本部核准者,得採外加方式辦理。
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之畢業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
第8條
學校與國外學校合作開授遠距教學課程者,以本部公告之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所列之學校,或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認可者為限。
第9條
學校應定期自行評鑑開授之遠距教學課程及教學成效;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依前項規定製作之評鑑報告,至少保存五年。
第10條
本部得就遠距教學實施成效,至學校進行訪視;訪視結果有缺失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其情節,依相關法規之規定減少其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或限制、禁止其開設遠距教學課程。
第11條
空中大學開設遠距課程,應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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