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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廢: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發布日期】110.12.23【發布機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經濟部國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九日內政部(81)台內營字第8184848號、國防部(81)伸信字第5693號、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1)輔壹字第1881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2‧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1000005602號令、經濟部經水字第10004602670號令、國防部國政眷服字第100000578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3、8條條文;並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轄
(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1020073270號令、經濟部經水字第10204604210號令、國防部國政眷服字第102001301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2、4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00035229號令、經濟部經水字第11004602780號令、國防部國政眷服字第1100198651號令會銜發布廢止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00195019號公告第2條所列「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管轄

【法規內容】

第1條


﹝1﹞為照顧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之生活,減輕其自來水費之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依本辦法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發給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之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以下簡稱本辦法適用人員)住宅飲用水為限。

第3條


﹝1﹞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每月用水在二十度以下部分按自來水事業奉准水價五折計收;逾二十度部分,不予優待。

第4條


﹝1﹞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申請優待付費,應向當地自來水事業繳驗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並應登錄軍眷姓名為戶名,其付費之優待,自申請月份起開始。
﹝2﹞前項申請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一個供水戶為限,分住數處而符合優待條件者,應擇一個供水戶申請優待。

第5條


﹝1﹞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已享受優待付費者,應由當地自來水事業,於每年十二月間查實其次年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予以繼續優待。

第6條


﹝1﹞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應遵守當地自來水事業之營業章程。

第7條


﹝1﹞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當地自來水事業得拒絕或取銷優待:
  一、與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不符者。
  二、居住處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
  三、家屬關係變更不符優待條件者。
  四、拒絕自來水事業查驗用水量或調查管線保養情況者。
  五、積欠應繳水費或其他各項有關費用者。
  六、不遵守自來水事業營業章程致自來水事業營業遭受損害者。
  七、有竊水行為者。

第8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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