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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03.04.18【發布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87)原民社字第870730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50004269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實施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

【法規內容】

第1點


  目的: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因經濟困難致無法參加全民健保之原住民健保費,並維護其就醫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補助對象:
  (一)戶籍資料登載具原住民身分,須符合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第二目之保險對象資格,且年齡未滿二十歲及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者。
  (二)設籍臺東縣蘭嶼鄉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第三類第六類第二目之原住民。

第3點


  補助方式:符合補助對象者,全額補助其自付保險費。補助金額由本會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開立之繳款單,逕行撥付該局。

第4點


  投保方式:符合補助對象者,如目前已在保者,不須另外提出申請。若屬中斷投保或從未加保者,請攜帶印章、戶口名簿,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投保。

第5點


  注意事項:
  (一)補助對象身分及投保類目之認定,由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健保承辦人員,依規定及事實確實審核。
  (二)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六類被保險人。
  (三)有工作者應優先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不得以眷屬身分依附他人投保。
  (四)有工作之被保險人或其眷屬,不得以第六類第二目保險對象身分投保。
  (五)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
  (六)為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應擇一投保;如選擇以直系血親眷屬身分投保者,應隨親等最近或負撫養義務之保險人投保。

第6點


  業務督導:由本會會同衛生福利部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不定期前往各鄉鎮市區公所督導是項業務辦理情形。

第7點


  如違反第五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者,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議處。

第8點


  經費來源:八十八年度所需經費報請行政院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八十九年度起由本會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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