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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109.06.28【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154272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138572B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62679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學校)。

第3條


  學校遴聘之業界專家,應具有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且其專業或技術足以協同教師擔任教學,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家級以上專業競賽選手、教練或裁判。
  二、曾獲頒國家級以上專業競賽獎牌或榮譽證書。
  三、取得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所定副訓練師以上資格。
  四、取得乙級以上或該職類最高級技術士證,並於取得證書後從事相關業界實務工作累計五年以上。
  五、從事相關業界實務工作累計七年以上,有特殊造詣或成就,經學校行政程序認定其專業實務經驗符合專業實務課程所需,足堪擔任是項工作。
  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或學校從事之教學工作。但藝術類之業界專家於藝術類學校、幼兒園或托嬰中心之教學工作,不在此限。

第4條


  業界專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業界專家: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業界專家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業界專家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業界專家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業界專家之必要。

第5條


  業界專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且應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業界專家: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第6條


  業界專家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確認,予以解聘:
  一、協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第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業界專家;已聘任者,學校應予以解聘:
  一、有第四條各款情形。
  二、有第五條各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四、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六、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八條、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免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予解聘;非屬依第八條、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應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辦理,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予以解聘。

第8條


  業界專家有第四條第五條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聘任業界專家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第9條


  業界專家參與協同教學,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協同教學課程或科目提供意見。
  二、領取鐘點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參加學校辦理之教育活動。
  四、取得協同教學任教證明。
  五、其他依契約約定之權利。

第10條


  業界專家參與協同教學,負有下列義務:
  一、參與學校課程規劃之相關會議。
  二、協同教師編撰並執行單元教材。
  三、協同教師訂定並執行學生實作評量。
  四、協同教師維護學生參加課程活動之安全。
  五、其他依契約約定之義務。

第11條


  學校辦理業界專家之遴聘程序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由學校定之。
  學校與業界專家簽訂聘任契約,應載明業界專家之聘期、協助授課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事宜。

第12條


  學校依其群、科特色或配合產業發展需要,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原任課教師進行教學;其教授之課程,以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開設之二年級、三年級實習課程為限。

第13條


  學校開設協同教學課程前,應邀集業界專家及教師,召開課程規劃相關會議,訂定授課重點、時數及內容。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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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學校)。
第3條

  學校遴聘之業界專家,應具有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且其專業或技術足以協同教師擔任教學,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家級以上專業競賽選手、教練或裁判。
  二、曾獲頒國家級以上專業競賽獎牌或榮譽證書。
  三、取得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所定副訓練師以上資格。
  四、取得乙級以上或該職類最高級技術士證,並於取得證書後從事相關業界實務工作累計五年以上。
  五、從事相關業界實務工作累計七年以上,有特殊造詣或成就,經學校行政程序認定其專業實務經驗符合專業實務課程所需,足堪擔任是項工作。
  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或學校從事之教學工作。但藝術類之業界專家於藝術類學校、幼兒園或托嬰中心之教學工作,不在此限。
  學校已聘任之業界專家,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
  十四、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
  十五、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業界專家有前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停聘。依規定停聘之業界專家,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
  業界專家有第三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情事者,學校不得聘任;有第十四款情事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期間,亦同。
  業界專家有第三項第一款至第十四款情事之一者,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學校聘任業界專家前,應為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

   --108年2月26日修正前條文--


  學校遴聘之業界專家,應具有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且其專業或技術足以協同教師擔任教學,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家級以上專業競賽選手、教練或裁判。
  二、曾獲頒國家級以上專業競賽獎牌或榮譽證書。
  三、取得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所定副訓練師以上資格。
  四、取得乙級以上或該職類最高級技術士證,並於取得證書後從事相關業界實務工作累計五年以上。
  五、從事相關業界實務工作累計七年以上,有特殊造詣或成就,經學校行政程序認定其專業實務經驗符合專業實務課程所需,足堪擔任是項工作。
  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或學校從事之教學工作。但藝術類之業界專家於藝術類學校、幼兒園或托嬰中心之教學工作,不在此限。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業界專家: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七、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業界專家有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學校應向學校主管機關辦理通報事宜,聘任業界專家前,應辦理資訊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
第4條

  業界專家參與協同教學,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協同教學課程或科目提供意見。
  二、領取鐘點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參加學校辦理之教育活動。
  四、取得協同教學任教證明。
  五、其他依契約約定之權利。
第5條

  業界專家參與協同教學,負有下列義務:
  一、參與學校課程規劃之相關會議。
  二、協同教師編撰並執行單元教材。
  三、協同教師訂定並執行學生實作評量。
  四、協同教師維護學生參加課程活動之安全。
  五、其他依契約約定之義務。
第6條

  學校辦理業界專家之遴聘程序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由學校定之。
  學校與業界專家簽訂聘任契約,應載明業界專家之聘期、協助授課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事宜。
第7條

  學校依其群、科特色或配合產業發展需要,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原任課教師進行教學;其教授之課程,以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開設之二年級、三年級實習課程為限。
第8條

  學校開設協同教學課程前,應邀集業界專家及教師,召開課程規劃相關會議,訂定授課重點、時數及內容。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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