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發布日期】105.12.02【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7)農人字第7131057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0910153659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097008004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040113276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05024486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05年1月19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農業有功人員,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具體事蹟者,頒給農業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從事農業之政策規劃與推動、教育、推廣或經營,有重大創新,效益卓著。
二、從事農業之試驗、研究有重大發現、發明或著作,對農業改良,裨益重大。
三、對農業重大危急事故,應變得宜,處理及時或冒險搶救,保全農民、公眾、機關或團體重大利益。
四、辦理涉外農業工作,增進國家重大權益、享譽國際或敦睦邦交。
五、其他對農業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105年1月19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農業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農業重大危急事故,應變得宜,處理及時或冒險搶救,保全農民、公眾、機關或團體重大利益。
二、從事農業實驗、研究、教育、推廣或經營,有重大發現、創新,對業務革新卓著效益。
三、對農業學術、研究有重要發明或著作,對農業改良,裨益重大。
四、援外農業工作人員,增進國家重大權益或享譽國際敦睦邦交,有具體事實。
五、其他對農業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第3條
本獎章除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動頒給外,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之請頒,應由其服務機關、單位主管或上一級機關首長推薦;非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應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
前項推薦,應填具請頒農業專業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本會辦理。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
--105年12月2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推薦。但機關首長請頒者,由其上一級機關首長推薦。
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應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
前二項推薦,應填具請頒農業專業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
--105年1月19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
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農業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第4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審查通過後頒給之。
第5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本獎章頒給外國人時,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
第7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以公開儀式為之。
受獎人死亡者,得於身故後一年內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或本會指定之人員代表領受。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回頁首〉〉【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法規名稱】
。
法律用語辭典
。♬
簡讀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發布日期】105.12.02【發布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7)農人字第7131057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0910153659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097008004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040113276號令修正發布第
1~
3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050244860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05年1月19日修正前條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農業有功人員,特依獎章條例
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具體事蹟者,頒給農業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從事農業之政策規劃與推動、教育、推廣或經營,有重大創新,效益卓著。
二、從事農業之試驗、研究有重大發現、發明或著作,對農業改良,裨益重大。
三、對農業重大危急事故,應變得宜,處理及時或冒險搶救,保全農民、公眾、機關或團體重大利益。
四、辦理涉外農業工作,增進國家重大權益、享譽國際或敦睦邦交。
五、其他對農業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105年1月19日修正前條文--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農業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農業重大危急事故,應變得宜,處理及時或冒險搶救,保全農民、公眾、機關或團體重大利益。
二、從事農業實驗、研究、教育、推廣或經營,有重大發現、創新,對業務革新卓著效益。
三、對農業學術、研究有重要發明或著作,對農業改良,裨益重大。
四、援外農業工作人員,增進國家重大權益或享譽國際敦睦邦交,有具體事實。
五、其他對農業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第3條
本獎章除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動頒給外,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之請頒,應由其服務機關、單位主管或上一級機關首長推薦;非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應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
前項推薦,應填具請頒農業專業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本會辦理。推薦表格式如
附表一。
--105年12月2日修正前條文--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推薦。但機關首長請頒者,由其上一級機關首長推薦。
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應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
前二項推薦,應填具請頒農業專業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
--105年1月19日修正前條文--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
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農業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第4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審查通過後頒給之。
第5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本獎章頒給外國人時,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
附表二。
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
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
第7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以公開儀式為之。
受獎人死亡者,得於身故後一年內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或本會指定之人員代表領受。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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