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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空間情報統合辦法

【發布日期】104.12.23【發布機關】國家安全局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國家安全局(104) 鴻祥字第001637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情報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影像:指衛星影像及航照圖等影像資訊。
  二、圖資:指影像圖資、向量圖資、高程資料及詮釋資料等資訊。
  三、空間情報:指利用影像、圖資描述、產製或研析之情報。
  四、空間情報機關:指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且掌理影像處理、判讀、研析或圖資產製事項之機關。
  本辦法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外,與空間情報之產製、交流、訓練與研發等業務有關之政府機關(構)或單位。

第3條


  主管機關統合政府機關之空間情報政策、管制及研發,並指導、協調、聯繫及支援有關業務之施行;其任務如下:
  一、統合及協調空間情報政策,推動空間情報業務開展。
  二、協調及管制空間情報機關影像來源及圖資產製計畫。
  三、統合及協調空間情報機關有關空間情報系統之開發計畫。
  四、統合及協調空間情報機關之空間情報、影像與圖資交流,協助政府機關執行空間情報、影像與圖資之交流。
  五、協助及支援與空間情報有關之教育訓練及技術研發。
  六、統合及節制空間情報機關國際情報合作事項。

第4條


  主管機關每年對空間情報機關影像引進來源、採購規劃及空間情報、影像、圖資交流情形實施督訪及評鑑,主管機關得視評鑑績效辦理獎勵。
  主管機關督訪所見情形應於空間情報管制協調會報提報。

第5條


  空間情報機關與政府機關交流空間情報、影像或圖資,得報請主管機關協助資料申請及獲得。
  前項申請應敘明交流之空間情報、影像或圖資類別,及其區域、時間與用途,報請主管機關協調管制。

第6條


  主管機關對於空間情報機關之研發需求,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主管機關得辦理空間情報專題講座、技術研討及教育訓練,邀請空間情報機關及政府機關派員參與。
  空間情報機關辦理空間情報專題講座、技術研討或教育訓練,如不涉機密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7條


  空間情報機關從事空間情報之國際情報合作事項,應報請主管機關協助統合及節制。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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