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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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5.07.12【發布機關】科技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科技部科部資字第1050004243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科技部科部人字第1050047821A號發布廢止
本準則依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前項所稱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於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以下簡稱資安科技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之事項。
資安科技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事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表決或決定。
董事、監事違反本準則,並經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解聘之。
董事會知董事、監事有前二項之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不當者,本部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
本準則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發布日期】105.07.12【發布機關】科技部【法規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科技部科部人字第1050047821A號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準則依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前項所稱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於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以下簡稱資安科技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之事項。
第3條
資安科技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事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表決或決定。
董事、監事違反本準則,並經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解聘之。
董事會知董事、監事有前二項之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不當者,本部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
第4條
本準則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第5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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