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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發布日期】105.03.18【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內政部內授中團字第105140090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準則依合作社法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合作社之組織系統結構包含社員、社員組織及聘任職員。
﹝2﹞合作社之社員係合作社所有者、經營者、使用者及結餘分配者。
﹝3﹞合作社之社員組織如下:
  一、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由社員或社員代表組織之,係合作社決策及最高權力機關。
  二、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係合作社之執行機關。
  三、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係合作社之監察機關。
  四、社務會:由理事、監事組織之,係合作社之協議機關。
﹝2﹞合作社因經營業務需要,得聘任職員。

第3條


﹝1﹞合作社應就聘任職員,訂定員額編制規定。
﹝2﹞前項員額編制,得視業務需要置總經理、經理、副總經理或副理、主任、文書、會計、出納、助理員或其他人員等級次,並訂定各級次員額規定。

第4條


﹝1﹞合作社應建立聘任職員人事制度,規定職員之薪給、考核、獎懲、升遷、調免、出勤、差假、教育訓練、保險、退休(職)、資遣、撫卹及其他有關事項,並應有內部人事管理規定。

第5條


﹝1﹞合作社之聘任職員,應由理事會公開考選任用,或授權總經理或經理等主管公開遴選,提請理事會通過後任用。
﹝2﹞前項授權,應明定於人事管理規定。

第6條


﹝1﹞合作社依本準則訂定之組織系統、員額編制及人事管理規定,由理事會提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7條


﹝1﹞合作社理事不得兼任聘任職員。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8條


﹝1﹞本準則關於合作社之規定,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第9條


﹝1﹞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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