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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

【發布日期】105.09.29【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內政部(81)台內社字第8170075號令合併「信用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及「青果運銷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修正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2008754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內授中團字第105140313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合作社監事監查規則)及第1、4、6、12條條文;並增訂第6-1、6-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合作社法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監事輪值及分擔職務規定,由監事會決定之。
  監事得個別行使第六條規定之監查事項。但提請理事會辦理之事項,應先經監事會通過。

第3條


  監事行使第六條規定之監查事項,不得影響合作社事務之進行。

第4條


  監事會得置監查員若干人,必要時得設監查室負責業務及財務之稽核,稽核結果應提請監事會審定之。
  監事會依法執行職務時,得調派監查員協助辦理。
  監查員由理事會任免之,並應經監事會之同意。監查員以遴用大專院校合作經濟、會計、金融及銀行等科系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曾受稽核人員專業訓練或擔任會計稽核工作三年以上,品行端正者為限。

第5條


  監查工作,每半年至少舉行定期實地檢查一次,並得隨時抽查庫存與其他社務及業務。前項定期實地檢查,每次以一天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

第6條


  監查之事項如下:
  一、事務、會計、組織及管理。
  二、法令之遵守情形。
  三、章程及相關規定之遵守情形。四、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社務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會議決議案之執行情形。五、社員名簿、檔案與帳冊之整理及保存情形。六、業務計畫之執行及運營方法之檢討。七、各項收入。
  八、各項支出。
  九、現金、存款與各項流動資產之出納及管理。一○、固定資產之取得、處分及保管。
  一一、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一二、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前項第十二款決算之審核,應依合作社帳目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第7條


  監事監查時,得請理事會提供各種簿冊、書表及其他依法應備之書類。必要時,並可請理事或有關職員說明。

第8條


  監事會應置備監查簿,將監查時間、監查人、監查結果及送請理事會辦理要點,分別記載。
  監事監查結果應向監事會提出監查報告,並由監事會送請理事會辦理。

第9條


  前條送請理事會辦理事項,理事會應以書面答復。

第10條


  年度結束,監事會應提出書面報告,將監查結果報告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

第11條


  除依前條規定提出報告者外,監事與監查員對於因監查而知悉之社務、業務及財務情形,應保守秘密,不得對外散布。違反前項規定,致合作社權益受損時,除依有關法令辦理外,主管機關得解除監事職權,合作社得免除監查員職務。

第12條


  本規則關於合作社之規定,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第13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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