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6.12.29【發布機關】經濟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7046058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2046040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604606480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五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法人、學校及其他民間團體,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
本辦法獎勵項目以下列各項技術為限:
一、創新、改良或整合省水標章管理辦法所訂省水標章產品之技術。
二、研發建築物雨水貯留工程及設計評估相關技術。
三、研發家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四、研發商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五、研發工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六、研發農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取得專利: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後未逾一年,且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獎勵或補助。
二、技術研發:
(一)研發之技術具有商品化潛力。
(二)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或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且補助經費未達申請案件經費百分之五十。
前項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後,每三個月召開審查會議審查申請案件;當年度獎勵經費用罄時,已受理申請案件改列為下年度申請案件,並通知申請人。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產業育成、技術研發、水資源管理之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審查申請案件與通過審查案件之期中成果及總成果。
審查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評:由中央主管機關就申請者檢送之文件與資料進行審查是否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通過初評之申請者,取得複評資格。
二、複評:
(一)取得專利:由評選小組就專利商品化之可行性,排定獎勵之優先順序。
(二)技術研發:由評選小組就申請研發之技術,審查可應用於既有商品之實用性或具有商品化的潛力,並就通過審查案件者,排定獎勵之優先順序。
前項審查作業必要時得進行實地現勘,或要求申請者提出相關實驗數據、半成品及其他足資證明之驗證文件。
申請案件獎勵額度如下:
一、取得專利:以申請人申請專利支出之相關費用為限,且每案不得逾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
二、技術研發:最高以申請案件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且每案不得逾二十萬元。
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106.12.29【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五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106年12月29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法人、學校及其他民間團體,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
第3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以下列各項技術為限:
一、創新、改良或整合省水標章管理辦法所訂省水標章產品之技術。
二、研發建築物雨水貯留工程及設計評估相關技術。
三、研發家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四、研發商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五、研發工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六、研發農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106年12月29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取得專利: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後未逾一年,且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獎勵或補助。
二、技術研發:
(一)研發之技術具有商品化潛力。
(二)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或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且補助經費未達申請案件經費百分之五十。
前項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後,每三個月召開審查會議審查申請案件;當年度獎勵經費用罄時,已受理申請案件改列為下年度申請案件,並通知申請人。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產業育成、技術研發、水資源管理之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審查申請案件與通過審查案件之期中成果及總成果。
第7條
審查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評:由中央主管機關就申請者檢送之文件與資料進行審查是否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通過初評之申請者,取得複評資格。
二、複評:
(一)取得專利:由評選小組就專利商品化之可行性,排定獎勵之優先順序。
(二)技術研發:由評選小組就申請研發之技術,審查可應用於既有商品之實用性或具有商品化的潛力,並就通過審查案件者,排定獎勵之優先順序。
前項審查作業必要時得進行實地現勘,或要求申請者提出相關實驗數據、半成品及其他足資證明之驗證文件。
第8條
申請案件獎勵額度如下:
一、取得專利:以申請人申請專利支出之相關費用為限,且每案不得逾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
二、技術研發:最高以申請案件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且每案不得逾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