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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發布日期】103.07.25【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34451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63742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及全文12條;並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教師組織、校長組織、家長組織與本部相關單位之代表聘(派)兼之。

第3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政策方向。
  二、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訂修原則。
  三、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
  四、其他有關課程綱要之諮詢、建議或審議事項。

第4條


  本部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得依本法第五條所定各類型學校,設若干分組審議會。
  分組審議會委員,由本部部長就第二條本會委員及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並指定本會委員擔任分組召集人:
  一、課程、教學或評量專家代表:六人。
  二、學科、群科學者專家代表:十二人。
  三、學科、群科教師代表:十二人。
  四、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五、校長組織代表:一人。
  六、家長組織代表:一人。
  七、社會公正人士:五人。
  八、其他分組審議會代表:由該分組審議會推舉一人擔任之。
  九、國民教育階段課程綱要課程審議會分組審議會代表:由分組審議會推舉一人擔任之。
  十、本部相關單位代表:一人。
  分組審議會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就前項各款委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第5條


  分組審議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該類型學校課程政策方向。
  二、審議該類型學校課程訂修原則。
  三、審議該類型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
  四、其他有關該類型學校課程綱要之諮詢、建議或審議事項。

第6條


  本會及分組審議會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其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委員以組織或機關代表身分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7條


  本會及分組審議會,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組織或機關代表身分擔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本會及分組審議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及分組審議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列席。

第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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