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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發布日期】103.12.31【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890893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30075602A號令修正發布第1、2、3、5、11條條文【原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90185377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42725B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十一條及職業學校法第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其範圍如下:
  一、學校制度。
  二、經營管理。
  三、行政組織。
  四、課程教學。
  五、學生入學。
  六、學生學習成就評量。
  七、學生事務及輔導。
  八、社區及家長參與。
  九、區域合作。
  十、雙語課程。
  十一、其他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各類促進教育優質之實驗事項。

第3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前應提出實驗計畫,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動機。
  三、目的。
  四、對象。
  五、期間。
  六、地點。
  七、方法。
  八、範圍。
  九、步驟。
  十、經費需求。
  十一、預期成效。
  十二、主持人及參與實驗研究人員背景資料。
  十三、終止實驗後之處理。

第4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區域合作,應協調互推一校為召集學校,由其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報實驗計畫及合作契約書。但區域合作學校隸屬不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時,各校應事先徵得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同意,合作契約書並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5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學生為實驗對象時,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經營友善校園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實施教育實驗應事前徵得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但學生為已成年者,得免經其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
  二、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申請退出實驗教育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實驗對象為成年學生,得單獨提出申請。
  三、實驗對象經評估有違反實驗規範或不符合實驗所需者,得由學校終止其參與實驗,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協助。
  四、學校應主動提供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充足之學習或實驗狀態及結果等實驗資料。
  五、學校於招生及實施實驗教育之過程中,不得因智能、性別、種族、年齡或家庭背景之不同,而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六、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七、不得為影響學生身心發展及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6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審議實驗計畫,得組成教育實驗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委員互推之,其餘委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熟悉教育實驗之教育行政人員、學者專家、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團體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熱心教育人士聘(派)兼之。

第7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之評鑑方式如下:
  一、由辦理學校定期進行自我評鑑。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進行訪視評鑑及追蹤輔導。

第8條


  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應由實驗學校於每一學年度結束時,提出期中實驗報告,並於實驗計畫結束時,提出期末實驗報告,實驗報告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辦理區域合作教育實驗之學校由召集學校提報。

第9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核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計畫,應給予經費補助;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對促進高級中等教育優質化著有成效之實驗計畫,給予專案獎勵。
  高級中等學校得依經核定之實驗計畫需要,以契約進用實驗計畫工作人員。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經評鑑成績優良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予獎勵;實驗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得舉行公開發表會。

第10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所辦理之教育實驗,認為有違反實驗計畫或影響實驗對象之權益時,經評鑑小組評鑑後,應對學校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改善。
  四、停辦實驗。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有前項各款之一,致損害學生權益時,經評鑑小組審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私立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有違反教育法令之情形者,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處理。

第11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區域合作應設區域規劃委員會,委員會下得指定教師兼辦區域合作工作;參與區域合作學校得指定教師兼辦實驗研究工作,學校得依規定經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減少授課時數。
  辦理區域合作學校得安排教師至合作學校授課,其授課時數得併入基本授課時數計算,經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得酌予放寬兼代課時數,每週至多以九小時為限。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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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十一條及職業學校法第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其範圍如下:
  一、學校制度。
  二、行政組織。
  三、課程教學。
  四、學生事務及輔導。
  五、區域合作。、
  六、其他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教育實驗事項。
第3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前應提出教育實驗計畫,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教育實驗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動機。
  三、目的。
  四、對象。
  五、期間。
  六、地點。
  七、方法。
  八、範圍。
  九、步驟。
  十、經費需求。
  十一、預期成效。
  十二、主持人及參與研究人員背景資料。
  十三、中止實驗後之處理。
第4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區域合作,應協調互推一校為召集學校,由其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報實驗計畫及合作契約書。但區域合作學校隸屬不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時,各校應事先徵得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同意。
第5條

  高級中等學校於辦理教育實驗,其實驗對象為學生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徵得實驗對象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同意或明載於招生簡章中。
  二、實驗對象本人及法定代理人申請中止實驗時,應予以同意。但學校經考量整體實驗效益,於個別中止確有困難者,得另予妥善處理。
  三、實驗對象違反實驗規範或不符合實驗所需者,得由辦理學校中止其參與實驗之資格。
  四、實驗對象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了解實驗結果,應予告知。
  五、確保實驗對象有關資料之保密,並應避免妨害實驗對象之身心健康。
第6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聘請教育行政人員、學者專家、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熱心教育人士組成,主席由委員互推之,負責教育實驗計畫之審議事宜。
第7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之評鑑方式如下:
  一、由辦理學校定期進行自我評鑑。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進行訪視評鑑及追蹤輔導。
第8條

  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應由實驗學校於每一學年度結束時,提出期中實驗報告,並於實驗計畫結束時,提出期末實驗報告,實驗報告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辦理區域合作教育實驗之學校由召集學校提報。
第9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得酌予經費補助。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經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實驗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得舉行公開發表會。
第10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所辦理之教育實驗,認為有違反實驗計畫或影響實驗對象之權益時,經評鑑小組評鑑後,應對學校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改善。
  四、停辦實驗。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有前項各款之一,致損害學生權益時,經評鑑小組審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第11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區域合作應設區域規劃委員會,委員會下得指定教師兼辦區域合作工作;參與區域合作學校得指定教師兼辦實驗研究工作,學校得依規定經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減少授課時數。
  辦理區域合作學校得安排教師至合作學校授課,其授課時數得併入基本授課時數計算,經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得酌予放寬兼代課時數,每週至多以九小時為限。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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