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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發布日期】103.06.04【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20077144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60055245C號令修正發布3、4、10、13、15條條文;並增訂第3-1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80015119C號令修正發布第33-11215條條文【原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90148419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241244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五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179307C號令修正發布第3491115條條文;刪除第16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40142B號令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第三項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公、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入學,指下列方式:
  一、免試入學:提供學生依性向、興趣、能力、志願、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等方式,直升入學或於免試就學區內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二、甄選入學:提供具有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之各類學生入學。
  三、申請入學:提供對有特色之學校或科別具有興趣之學生,直升入學或於招生區內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四、登記分發入學:提供學生非經由前三款或其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方式入學者,依其志願分發入學。
  各高級中等學校應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免試入學;並得視需要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招生入學。

   --101年10月5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所稱多元入學,指下列方式:
  一、免試入學:提供學生依性向、興趣、能力、志願、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等方式,直升入學或於免試就學區內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二、甄選入學:提供具有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之各類學生入學。
  三、申請入學:提供對有特色之學校或科別具有興趣之學生,直升入學或於招生區內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四、登記分發入學:提供學生非經由前三款或其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方式入學者,依其志願分發入學。

第4條


  免試入學之入學模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登記模式:
  (一)國民中學學生依其所屬免試就學區,辦理登記入學。
  (二)各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訂定登記條件。
  (三)學生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按其志願序採抽籤等方式辦理入學。
  二、國民中學薦送模式:
  (一)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各國民中學薦送學生之共通性原則。
  (二)免試就學區內各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共通性原則,依各免試就學區內各國民中學畢業班數或人數,提供各國民中學薦送免試入學名額;並不得自行或要求國民中學訂定薦送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各國民中學應依第一目原則規定,參酌社區關聯、性向探索、學生志願次序或在學各項學習表現等項目,薦送學生。
  (四)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國民中學得採計在校學習表現或辦理抽籤等方式,決定薦送人選。
  三、學生申請模式:
  (一)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部分或全部招生名額,供國民中學學生申請免試入學。
  (二)高級中學體育班、科學班、實驗班、藝術才能班、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申請免試入學名額,供具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之學生免試入學。
  (三)各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訂定申請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國民中學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之時程,依性向及興趣向各免試就學區之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
  (五)高級中等學校採書面審查方式審核申請名單,並決定錄取學生名額。
  (六)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高級中等學校得訂定比序條件及條件相同時之錄取方式。
  各免試就學區內高級中等學校,就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入學模式,應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採單一志願學校或科別者:
  (一)由各高級中等學校依簡章比序排列學生正取、備取者;正取者報到後不足額時,由備取者依序報到。
  (二)各高級中等學校依簡章比序原則排列序號,由學生至現場依序號就高級中等學校或科別選擇其一報到,直至該校或科別額滿為止。
  (三)前二目得視情況採全區統一或由學校個別辦理。
  二、採二志願以上學校或科別者:由高級中等學校依簡章比序結果,統一辦理分發。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入學模式,有採計國民中學在校學習表現之必要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高級中等學校訂定適當之採計方式。

   --101年10月5日修正前條文--


  免試入學之入學模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登記模式:
  (一)國民中學學生依其所屬免試就學區,辦理登記入學。
  (二)各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訂定登記條件。
  (三)學生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按其志願序採抽籤等方式辦理入學。
  二、國民中學薦送模式:
  (一)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各國民中學薦送學生之原則。
  (二)各高級中等學校得依各免試就學區內各國民中學畢業班數或人數,按比率提供各國民中學薦送免試入學名額;並不得自行或要求國民中學訂定薦送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各國民中學應依第一目原則規定,參酌社區關聯、性向探索、學生志願次序或在學各項學習表現等項目,薦送學生。
  (四)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國民中學得採計在校學習表現或辦理抽籤等方式,決定薦送人選。
  三、學生申請模式:
  (一)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部分或全部招生名額,供國民中學學生申請免試入學。
  (二)高級中學體育班、科學班、實驗班、藝術才能班、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申請免試入學名額,供具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之學生免試入學。
  (三)各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訂定申請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國民中學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之時程,依性向及興趣向各免試就學區之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
  (五)高級中等學校採書面審查方式審核申請名單,並決定錄取學生名額。
  (六)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高級中等學校得訂定比序條件及條件相同時之錄取方式。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入學模式,有採計國民中學在校學習表現之必要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高級中等學校訂定適當之採計方式。

第5條


  各種入學方式,除免試入學外,應參採當年度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全國試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試務委員會)辦理之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以下簡稱基本學力測驗)分數,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甄選入學:
  (一)得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納入甄選總分,其權重不得逾甄選總分之百分之五十。
  (二)應配合招生之科、班性質參採學生在校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表現、日常生活表現或其他才能等,並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表演或術科測驗。
  (三)不得採計在校學科成績。但以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入學者,不在此限。
  (四)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戲劇班、體育班、科學班、各單類科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海事、水產、護理、藝術、農業類科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班、科、校,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學生應就單一學校或跨區聯合甄選入學委員會擇一報名。
  二、申請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五科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另得選擇一科或二科加權計分。
  (二)應以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或加分條件。
  (三)應參採日常生活表現或特殊事蹟等,並採書面審查,不得再辦理任何形式之測驗。
  (四)學生應向報考時就讀或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地招生區聯合申請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其申請校數,以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一所為限。
  (五)學生依前目規定申請之校數,各招生區得視實際需要,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酌予增加。
  三、登記分發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分發依據,不得另行加權計分。
  (二)學生參加登記分發入學,總分相同時之比序為寫作測驗、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
  (三)學生應於報名參加基本學力測驗時,選擇登記分發區;擬變更登記分發區者,應於基本學力測驗辦理前,向全國試務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6條


  取得國民中學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者,始得參加本辦法各種招生入學;參加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或藝術才能班之招生入學者,並應依各該法規規定鑑定通過。

第7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範圍及數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實際需要擬訂,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定前,得邀集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協商。

第8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多元入學招生事宜,得與五年制專科學校成立全國高中職及五專多元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招生委員會),由第九條第一項各種入學委員會遴派委員組成,統合、協調並監督全國各種招生事宜。

第9條


  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為辦理第三條之入學招生事宜,除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自行決定採單獨招生方式外,各校應聯合成立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甄選入學委員會、申請入學委員會及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各區應聯合成立全國免試入學委員會;必要時,甄選入學、原住民地區學校及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
  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之各種入學委員會委員,由區內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委員全體人數之十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之總和。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之校數低於十五校,無法依前項規定組成入學委員會者,得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調整入學委員會委員人數及組成。

   --101年10月5日修正前條文--


  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為辦理第三條之入學招生事宜,除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自行決定採單獨招生方式外,各校應聯合成立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甄選入學委員會、申請入學委員會及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必要時,甄選入學、原住民地區學校及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
  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之各種入學委員會委員,由各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委員全體人數之十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之總和。
  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之校數低於十五校,無法依前項規定組成入學委員會者,得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調整入學委員會委員人數及組成。

第10條


  前二條之入學委員會,均應成立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負責處理有關招生事宜之各種申訴及偶發事件。

第11條


  各高級中等學校應單獨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規劃辦理各種招生事宜,並將招生名額、資格條件等相關資料送請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各種入學委員會審查及彙整,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公告。

   --101年10月5日修正前條文--


  各高級中等學校應單獨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規劃辦理各種招生事宜,並將招生名額、資格條件等相關資料送請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各種入學委員會彙整,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公告。

第12條


  各招生區為辦理基本學力測驗,應成立各區基本學力測驗試務委員會,並由各區聯合成立全國試務委員會,其辦理時間,以每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為原則。

第13條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招生區、試務區之承辦學校,不得公布基本學力測驗之分數組距。

第14條


  各種入學方式辦理時間如下:
  一、免試入學,應於基本學力測驗前辦理及放榜。
  二、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應於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公布後辦理及放榜。
  三、登記分發入學,應於甄選入學、申請入學放榜後辦理,至遲應於八月二十日前放榜。

第15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率如下:
  一、免試入學:
  (一)各免試就學區之免試入學總名額: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二)各免試就學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名額:占該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三)各免試就學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總名額:占該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免試就學區有特殊情形無法達到第二目所定比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受第二目規定之限制;其仍應符合第一目規定。
  二、申請入學及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辦理。
  三、登記分發入學:依核定招生名額,扣除免試入學、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名額後之名額。
  前項免試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第一項申請入學或甄選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101年10月5日修正前條文--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率如下:
  一、免試入學及申請入學:
  (一)各公立高級中學: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二)各公立職業學校: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以上。
  (三)各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二、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辦理。
  三、登記分發入學:依核定招生名額扣除免試入學、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之名額。
  前項免試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第一項申請入學或甄選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第16條(刪除)

   --101年10月5日修正前條文--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第十一條規定核准各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名額時,除審查各校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是否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審查各免試就學區之免試入學總名額占核定招生總名額之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百零一學年度:百分之五十五以上。
  二、一百零二學年度: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第17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各種入學招生作業得收取費用,其費用由招生委員會或試務委員會擬訂,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但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領取失業給付者,免收取費用。

第18條


  本辦法所定各種委員會之委員,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次招生入學之考生時,應自行迴避。
  前項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

第19條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學程(班)畢業生分發實用技能學程(班)、建教合作班及身心障礙學生等特定招生對象之班別,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班及科學班除得依第四條第三款第二目或第五條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辦理免試入學或甄選入學外,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20條


  參加免試入學、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獲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放棄錄取資格聲明後,始得參加本辦法規定辦理之其他入學方式。

第21條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學生參加基本學力測驗及各種招生入學,國民中學應配合各試務、招生委員會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22條


  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前單獨設立之私立進修學校辦理多元入學招生,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2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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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第三項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公、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入學,指下列方式:
  一、免試入學:提供學生依學區、性向、興趣、志願、在校學習表現、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等方式,入學高級中等學校。
  二、甄選入學:提供具有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之各類學生入學。
  三、申請入學:提供對有特色之學校或科別具有興趣之學生直升入學或於同一招生區內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四、登記分發入學:提供學生非經由前三款或其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方式入學者,依其志願分發入學。
第4條

  免試入學之入學模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區登記模式:
  (一)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所轄區域、人口分布及教育資源共同協商,規劃高級中等學校之學區。
  (二)國民中學畢業生依其所屬學區,辦理登記入學。
  (三)學生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按其志願序採抽籤或依設籍時間長短等方式辦理入學。
  二、國民中學薦送模式:
  (一)各高級中等學校得依各招生區內各國民中學畢業班數或人數,按比率提供各國民中學免試入學名額,並得依歷年就讀該校人數調整其名額。
  (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各國民中學薦送學生之原則。
  (三)各國民中學應依前目原則規定,參酌社區關聯、性向探索、學生志願次序或在學各項學習表現等項目,薦送學生。
  (四)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國民中學得採計在校學習表現或辦理抽籤等方式,決定薦送人選。
  三、學生申請模式:
  (一)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部分或全部名額供國民中學畢業生申請入學,各校並得訂定三項以下之申請條件。
  (二)高級中學體育班、科學班、實驗班、藝術才能班、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免試入學名額,供具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之學生免試入學。
  (三)國民中學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之申請條件及時程,依性向、興趣及申請條件向各招生區之招生委員會主動提出申請。
  (四)高級中等學校採書面審查方式審核申請名單,並決定錄取學生名額。
  (五)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且申請條件相同時,得辦理面談或以抽籤方式,決定錄取學生名額。
第5條

  各種入學方式,除免試入學外,應參採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全國試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試務委員會)辦理之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以下簡稱基本學力測驗)分數,或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以下簡稱入學測驗)分數,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甄選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納入甄選總分,其權重不得逾甄選總分之百分之五十。
  (二)應配合招生之科、班性質參採學生在校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表現、日常生活表現或其他才能等,並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表演或術科測驗。
  (三)不得採計在校學科成績。但以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入學者,不在此限。
  (四)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戲劇班、體育班、科學班、各單類科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海事、水產、護理、藝術、農業類科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班、科、校,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學生應就單一學校或跨區聯合甄選入學委員會擇一報名。
  二、申請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五科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另得選擇一科或二科加權計分。
  (二)應以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或加分條件。
  (三)應參採日常生活表現或特殊事蹟等,並採書面審查,不得再辦理任何形式之測驗。
  (四)直升入學者應參採在校學科成績。
  (五)學生應向報考時就讀或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地招生區聯合申請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其申請校數,以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一所為限。
  (六)學生依前目規定申請之校數,各招生區得視實際需要,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酌予增加。
  三、登記分發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分發依據,不得另行加權計分。
  (二)學生參加登記分發入學,應以當年度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完整使用,參加二次基本學力測驗者,由電腦選擇較優一次之分數作為分發依據;總分相同時之比序為寫作測驗、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
第6條

  取得國民中學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者,得參加本辦法各種招生入學。但參加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或藝術才能班之入學者,並應依各該法規規定鑑定通過。
第7條

  免試入學、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之招生區範圍、數量,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實際需要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8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多元入學招生事宜,得與五年制專科學校成立全國高中職及五專多元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招生委員會),由第九條第一項各種入學委員會遴派委員組成,統合、協調並監督全國各種招生事宜。
第9條

  各招生區為辦理第三條之入學招生事宜,除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自行決定採單獨招生方式外,各校應聯合成立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甄選入學委員會、申請入學委員會及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必要時,甄選入學、原住民地區學校及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並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
  各招生區之各種入學委員會委員,由各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委員全體人數之十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之總和。
第10條

  前二條之入學委員會,均應成立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負責處理有關招生事宜之各種申訴及偶發事件。
第11條

  各高級中等學校應單獨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規劃辦理各種招生事宜,並將招生名額、資格條件等相關資料送請各招生區各種入學委員會彙整,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公告。
第12條

  各招生區為辦理基本學力測驗,應成立各區基本學力測驗試務委員會,並由各區聯合成立全國試務委員會,其辦理時間如下:
  一、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於每年五月下旬或六月上旬辦理為原則。
  二、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於七月中旬辦理為原則。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因應地方教育發展需要,得專案報教育部核准後,於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辦理同時,自行辦理入學測驗,並應成立入學測驗試務委員會。
第13條

  各種入學方式辦理時間如下:
  一、免試入學,應於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前辦理及放榜。
  二、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應於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公布後辦理,並於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報名前放榜。
  三、登記分發入學,應於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結束後辦理,至遲應於八月中旬放榜。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教育部核准後,得彈性調整各入學方式之辦理時間。
第14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例如下:
  一、免試入學及申請入學:
  (一)各公立高級中學: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二)各公立職業學校: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以上。
  (三)各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二、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辦理。
  三、登記分發入學:依核定招生名額扣除免試入學、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之名額。
  前項免試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第一項申請入學或甄選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第15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各種入學招生作業得收取費用,其費用由招生委員會或試務委員會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但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收取費用。
第16條

  本辦法所定各種委員會之委員,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次招生入學之考生時,應自行迴避。
  前項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
第17條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學程(班)畢業生分發實用技能學程(班)、建教合作班及身心障礙學生等特定招生對象之班別,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班及科學班除得依第四條第三款第二目或第五條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辦理免試入學或甄選入學外,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18條

  參加免試入學、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獲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放棄錄取資格聲明後,始得參加本辦法規定辦理之其他入學方式。
第19條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學生參加基本學力測驗、入學測驗及各種招生入學,國民中學應配合各試務、招生委員會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20條

  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前單獨設立之私立進修學校辦理多元入學招生,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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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第三項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下列學校:
  一、國立高級中學。
  二、國立、直轄市立及縣(市)立高級職業學校。
  三、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
  四、經教育部、直轄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入學,指下列方式:
  一、甄選入學:提供具有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之各類學生入學。
  二、申請入學:提供對有特色之學校或科別具有興趣之學生直升入學或於鄰近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三、登記分發入學:提供學生非經由前二款或其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方式入學者,依其志願分發入學。

   --98年2月5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所稱多元入學,指下列方式:
  一、甄選入學:提供具有音樂、美術、舞蹈、戲劇或體育之特別性向或才能之各類學生入學。
  二、申請入學:提供對有特色之學校或科別具有興趣之學生就近入學鄰近高級中等學校或直升入學。
  三、登記分發入學:提供學生非經由前二款或其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方式,依其志願分發入學。

第3-1條

  前條各種入學,應參採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全國試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試務委員會)辦理之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以下簡稱基本學力測驗)分數,或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以下簡稱入學測驗)分數,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甄選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納入甄選總分,其權重不得逾甄選總分之百分之五十。
  (二)應配合招生之科、班性質參採學生在校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表現、日常生活表現或其他才能等,並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表演或術科測驗。
  (三)不得採計在校學科成績。但以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入學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五科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另得選擇一科或二科加權計分。
  (二)應以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或加分條件。
  (三)應參採日常生活表現或特殊事蹟等,並採書面審查,不得再辦理任何形式之測驗。
  (四)直升入學者應參採在校學科成績。
  三、登記分發入學: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分發依據,不得另行加權計分。

   --98年2月5日修正前條文--


  前條各種入學,應參採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全國試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試務委員會)辦理之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以下簡稱基本學力測驗)分數,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甄選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納入甄選總分,其權重不得逾甄選總分之百分之五十。
  (二)應配合招生之科、班性質參採學生在校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表現、日常生活表現或其他才能等,並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表演或術科測驗。
  (三)不得採計在校學科成績。
  二、申請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五科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另得選擇一科或二科加權計分。
  (二)應以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或加分條件。
  (三)應參採日常生活表現或特殊事蹟等,並採書面審查,不得再辦理任何形式之測驗。
  (四)直升入學者應參採在校學科成績。
  三、登記分發入學: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分發依據,不得另行加權計分。

第4條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辦法各種招生入學。但參加高級中學音樂、美術、舞蹈等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者,並應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鑑定通過取得證明文件: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取得基本學力測驗分數。
  二、非應屆國民中學學生或同等學力並取得當年度基本學力測驗分數。
  三、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規定,經學校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具畢業資格,並取得當年度基本學力測驗分數。
第5條

  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之招生區,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實際需要擬定招生區範圍、數量,經教育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6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多元入學招生事宜,得與直轄市立、縣(市)立高級中學及五年制專科學校成立全國高中職及五專多元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招生委員會),由第七條第一項各種入學委員會遴派委員組成,統合、協調並監督全國各種招生事宜。
第7條

  各招生區為辦理第三條之入學招生事宜,除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自行決定採單獨招生方式外,各校應聯合成立各區甄選入學委員會、申請入學委員會及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必要時甄選入學並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
  各招生區之各種入學委員會委員,由各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不超過委員全體人數之十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之總和。
第8條

  前二條之入學委員會,均應成立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負責處理有關招生事宜之各種申訴及偶發事件。
第9條

  各高級中等學校應單獨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規劃辦理各種招生事宜,並將招生名額、資格條件等相關資料送請各招生區各種入學委員會彙整,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公告。
第10條

  各招生區為辦理基本學力測驗,應成立各區基本學力測驗試務委員會,並由各區聯合成立全國試務委員會,其辦理時間如下:
  一、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於每年五月下旬或六月上旬辦理為原則。
  二、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於七月中旬辦理為原則。
第11條

  各種入學方式辦理時間如下:
  一、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於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公布後辦理,並於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報名前放榜。
  二、登記分發入學,於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結束後辦理,至遲應於八月中旬放榜。
第12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例如下:
  一、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辦理。
  二、申請入學:
  (一)各公立高級中學: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二)各公立高級職業學校: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以上。
  (三)各私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三、登記分發入學:依核定招生名額扣除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之名額。
  前項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98年2月5日修正前條文--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例如下:
  一、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比例。
  二、申請入學:
  (一)各公立高級中學:申請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同時辦理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者,其合計名額以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二)各公立高級職業學校:申請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三)各私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申請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三、登記分發入學:以核定招生名額扣除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之名額。
  前項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第13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各種入學招生作業得收取費用,其費用由全國招生委員會或全國試務委員會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但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收取費用。
第14條

  本辦法所定各種委員會之委員,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次招生入學之考生時,應自行迴避。
  前項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
第15條

  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學程(班)畢業生分發實用技能學程(班)、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及身心障礙學生等特定招生對象之班別,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班、科學班、特殊地區及為配合各地區國民中學均衡發展之高級中等學校,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教育部核定公告後,得以全部或部分名額免參加基本學力測驗,不受第三條及第三條之一規定招生方式之限制;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辦理。

   --98年2月5日修正前條文--


  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學程(班)畢業生分發實用技能學程(班)、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及身心障礙學生等特定招生對象之班別,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班及特殊地區高級中等學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教育部核定後,得以全部或部分名額免參加基本學力測驗,不受第三條及第三條之一規定招生方式之限制;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產業特殊需求類科、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班及特殊地區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公告之。

第16條

  參加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獲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放棄錄取資格聲明後,始得參加登記分發入學。
第17條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學生參加基本學力測驗及各種招生入學,國民中學應配合各招生委員會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18條

  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直轄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前單獨設立之私立進修學校辦理多元入學招生,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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