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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中央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107.10.16【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30002551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六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174472C號令修正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機關或雇主推動員工帶薪學習制度獎勵辦法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30164761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70135816B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獎勵對象為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構)及其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

   --107年10月16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對象為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及其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

第3條


﹝1﹞本辦法所定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公假或其他方式為之。
﹝2﹞依前項所定方式辦理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

第4條


﹝1﹞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程序審查:
  一、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構)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審查。
  二、中央政府各級機關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各該主管之機關提出申請;其主管之機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符合前條規定之初審合格名單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審查。

   --107年10月16日修正前條文--


﹝1﹞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程序審查:
  一、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審查。
  二、中央政府各級機關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各該主管之機關提出申請;其主管之機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符合前條規定之初審合格名單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審查。

第5條


﹝1﹞本部就下列評審項目,衡酌申請獎勵對象之規模及特性進行審查,擇優獎勵:
  一、訂有員工學習制度規定。
  二、每年給予員工帶薪、經費補助、公假或其他方式學習之情形。
  三、每年編列員工學習經費額度。
  四、每年員工學習之人數占總人數比率。
  五、其他與推動員工學習制度有關之事項。

第6條


﹝1﹞前條審查作業,得由本部自行或委由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7條


﹝1﹞本辦法所定獎勵方式,為公開發給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

第8條


﹝1﹞依本辦法受獎勵者,其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者,得由本部撤銷其獎勵,並追回其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

第9條


﹝1﹞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及證明文件之範圍,由本部定之。

第10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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