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2.07.23【發布機關】教育部
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40008939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20096784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收費標準)及第2條條文
本標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簡章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報名費:新臺幣一千元。
前條報考人依簡章規定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時,應繳納成績複查費,每科新臺幣五十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2.07.23【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簡章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報名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3條
前條報考人依簡章規定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時,應繳納成績複查費,每科新臺幣五十元。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