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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發布日期】111.11.23【發布機關】考試院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20007360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10055116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10004545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100372071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4000304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11481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10002671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各機關職務屬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依本標準認定之。

第3條


﹝1﹞各機關高科技工作類科之職務,應以薦任官等以上之職務為限。

第4條


﹝1﹞用人機關申請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時,應依下列各款內容敘明理由:
  一、工作內容、職務所需具備之核心職能。
  二、執行職務所需知能與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關聯性。
  三、建議新增類科名稱、所屬職系、考試等級、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等。
﹝2﹞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申請表如附表。

第5條


﹝1﹞用人機關提出申請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時,應由分發機關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轉考選部依規定審核之。
﹝2﹞經審核准予設置之工作類科,由考選部研修相關考試規則,報請考試院審議。
﹝3﹞依本標準准予設置之工作類科,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6條


﹝1﹞高科技工作類科,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用人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依下列標準審核商定之:
  一、職務內容係屬尖端性、前瞻性之科學技術工作。
  二、職務所需具備之專業知能與高科技具相當關聯性。
  三、職務適用高科技工作類科之合宜性。

   --111年12月23日修正前條文--


﹝1﹞高科技工作類科,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科技部、用人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依下列標準審核商定之:
  一、職務內容係屬尖端性、前瞻性之科學技術工作。
  二、職務所需具備之專業知能與高科技具相當關聯性。
  三、職務適用高科技工作類科之合宜性。

第7條


﹝1﹞稀少性工作類科,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用人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依下列標準審核商定之:
  一、職務內容係屬需具有特殊專業技能,且不易羅致人員之工作。
  二、職務所需具備之專業知能與稀少性具相當關聯性。
  三、職務適用稀少性工作類科之合宜性。

第8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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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01年4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2﹞本標準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2條

﹝1﹞各機關之職務屬於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依本標準認定之。
第3條

﹝1﹞高科技及稀少性工作類科,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用人機關及有關專家學者認定之。
﹝2﹞前項認定之工作標準,應每年至少檢討一次。

   --101年4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高科技及稀少性工作類科,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用人機關及有關專家學者認定之。
﹝2﹞前項認定之工作類科,應每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4條

﹝1﹞各機關高科技工作類科之職務,應以薦任官等以上之職務為限。
第5條

﹝1﹞各機關需用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考試及格者,應由用人機關填寫用人需求表(格式如附表)送考選部依規定辦理,並副知分發機關。
第6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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