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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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8.09.18【發布機關】交通部
1‧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0000574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八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850121271號令修正發布第2、3、5條條文
本規則依船舶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訂定。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書,應繳驗或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考試院驗船師考試及格證書正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證明書(如附件二)。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驗船師因疾病或身心障礙有適應工作環境之需求,得向雇主提出職務再設計,以保障其平等就業權利。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書,應繳驗或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考試院驗船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證明書(如附件二)。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六、最近五年內曾擔任驗船師或相當職務二年以上資歷證明文件;或最近一年內曾擔任驗船師或相當職務三個月以上資歷證明文件。
七、原領執業證書。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執業證書,應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驗船師年齡逾六十五歲者,得向雇主提出職務再設計,以保障其平等就業權利。
驗船師之執業證書,有遺失或破損難以辨認時,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航政機關依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撤銷或廢止驗船師之執業證書時,應限期命其繳回原領執業證書,驗船師不得拒絕,逾期由航政機關逕行註銷。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換發、補發驗船師執業證書時,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二千元。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驗船師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發布日期】108.09.18【發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船舶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訂定。
第2條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書,應繳驗或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考試院驗船師考試及格證書正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證明書(如附件二)。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驗船師因疾病或身心障礙有適應工作環境之需求,得向雇主提出職務再設計,以保障其平等就業權利。
--108年9月18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書,應繳驗或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考試院驗船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證明書(如附件二)。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六、最近五年內曾擔任驗船師或相當職務二年以上資歷證明文件;或最近一年內曾擔任驗船師或相當職務三個月以上資歷證明文件。
七、原領執業證書。
--108年9月18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執業證書,應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第5條
驗船師年齡逾六十五歲者,得向雇主提出職務再設計,以保障其平等就業權利。
--108年9月18日修正前條文--
第6條
驗船師之執業證書,有遺失或破損難以辨認時,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7條
航政機關依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撤銷或廢止驗船師之執業證書時,應限期命其繳回原領執業證書,驗船師不得拒絕,逾期由航政機關逕行註銷。
第8條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換發、補發驗船師執業證書時,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9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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